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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与项目业主、监理关系的做法和成功经验

 一个工程项目的实施,要管理的内容十分复杂,涉及的工作面很多。要想成功地完成项目,必定是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按照一种项目伙伴关系,以协作的团队精神和“双赢”原则来共同努力完成项目。我们根据多年来同项目管理单位合作的经验,并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为实现“确保安全、确保质量、确保工期、环保达标、节省投资”的项目管理目标,特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业主与监理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我国装饰监理规定,装饰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要与被委托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装饰监理的委托与被委托实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需要以书面形式来明确双方在项目中的工作内容、责任、形式、权利、义务、酬金和争议的处理方式等。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委托与被委托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它将约束双方当事人对于承诺的合同内容必须全面地执行,否则视为违约行为,被视为违约行为时,当事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为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为了明确在工程项目中各自的责、权、利,使其商定的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很少有不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确定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协议内容的。

  二、监理与施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在工程建设中,监理人员根据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监督施工单位和管理施工单位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工作,即代表业主监督和管理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极限范围内进行工作,对施工单位的要求也不应超出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条款。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在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前提下也不得损害施工单位的的合法利益,正确而公正地处理好工程设计变更,索赔和工程款的支付等。因此,施工单位从正确履行合同、优质高效完成施工任务等角度出发,应该积极支持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并使管理工作适应这一要求,否则就不能算是合格的施工企业,在建筑市场竞争中就可能被形势发展所淘汰。

  三、业主与施工单位是承发包关系

  我们应当把工程实物看作是施工单位的产品(当然也包含设计单位的活劳动和材料设备生产者的活劳动和死劳动),而不应当把它看作是业主的“产品”。业主发包工程,实质是向施工单位购买建筑产品。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等价交换的关系,即施工单位要按时交付既定质量等级的工程实物,业主要按时支付等价的工程款。这种等价交换的关系,是以事先双方签订“平等条约”和双方履行“平等条约”(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发包和承包的关系,并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来确定,双方都应遵守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所以,他们之间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业主把工程发包给一个或多个施工单位承建,必须按合同规定完成任务,以合法的方式取得自己的利润。谁有违约行为,都有赔偿损失的责任;谁有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业主、监理、施工单位是三方平等的法人关系

  在工程项目建设上,业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相互之间没有单独的合同。监理单位之所以能够对施工单位进行协调约束,一是因为监理单位具有贯彻执行建设监理法规、建设管理法规、技术规范与标准以及国家建设计划的职责,二是因为监理单位具有业主所授予的必要的权力。同时,在施工合同中,不仅写明业主的权利,而且也写明业主授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并得到施工单位的确认。在这个意义上,也仅仅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项目监理机构与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都是为了工程项目的建设共同工作,施工单位的任务是提供工程建设产品,它对它所生产或建设的产品(包括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合同造价)负责,监理单位提供的是针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理服务,它对自己所提供的监理服务水平和行为负责。双方只是分工不同而已,不存在地位等级高低或领导关系问题。双方都应遵守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或规范、工程建设的有关合同。在施工阶段,都应该按照经过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组织施工或提供监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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