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线转角的测定 标定道路中线的具体位置。 宜设于直线段,不得设在桥梁、隧道、立交等构造物范围之内。断链桩上应标明换算里程及增减长度。
1.转角:是指交点处后视线的延长线与前视线的夹角,以α表示。
(说明:转角有左右之分,位于延长线右侧的,为右转角αy;位于延长线左侧的,为左转角αz。在路线测量中,转角通常是通过观测路线右角β计算求得。
当右角β<180o时,为右转角αy=180o-β
当右角β>180o时,为左转角αz=β-180o
2.右角β的测定
(说明:使用精度不低于J6级经纬仪,采用测回法观测一个侧回,两个半侧回所测角值相差的限差视公路等级而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限差为±20″以内,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限差为±60″以内,如果限差在容许范围内取其平均值作为最后结果。
3.右角β的分角线测定
由于测设曲线的需要,在右角测定后,保持水平度盘位置不变,在路线设置曲线的一侧定出分角线方向。
(说明:计算分角角度;放样角度;望远镜所指方向有时会指在相反的方向,这时需倒转望远镜,在设置曲线一侧定出分角线方向。
4.路线角度闭合差的检核
(1)当路线导线与高级控制点连接时,可按附合导线计算角度闭合差。若闭合差在限差之内,则可进行闭合差调整。
(2)当路线未与高级控制点联测时,可每隔一段距离,观测一次真方位角,用来检核角度闭合差。
(3)为了及时发现测角错误,可在每日作业开始和收工前用罗盘仪各观测一次磁方位角,与以角度推算的方位角相核对。
5.距离观测
(1)在角度观测后,用视距测量方法测定相邻交点间的距离,以检核中线测量钢尺量距的结果。
(2)当采用全站仪进行测量时,可以将全站仪架设在交点上,直接测量路线转角和交点间距,也可以将全站仪架设在坐标已知的导线点上,测出交点的坐标,通过计算得到路线转角和交点间距。
二、里程桩设置
1.道路中线测量的基本要求
道路中线的边长测量要求同导线测量。
(1)中线上设有里程桩,里程桩亦称中桩。桩上写有桩号,表示该桩至路线起点的水平距离。如某桩至路线起点的水平距离为1234.56m,则桩号记为k1+234.56。
(2)中桩的设置应按照规定满足其桩距及精度要求。
(说明:中桩桩距应按表的规定执行。
2.里程桩设置
(1)分类
里程桩包括路线起终点桩、公里桩、百米桩和一系列加桩,还有起控制作用的交点桩、转点桩、平曲线主点桩、桥梁和隧道轴线桩、断链桩等。
按其所表示的里程数,里程桩又分整桩和加桩两类。
(2)整桩
按规定每隔20m或50m设置桩号为整数的里程桩。百米桩和公里桩均属整桩。
(3)加桩
分地形加桩、地物加桩、曲线加桩和关系加桩等。
(说明:凡下列位置应设加桩:路线纵、横向地形变化处;路线交叉处;拆迁建筑物处;桥梁、涵洞和隧道等构造物处;土质变化及不良地质地段起、终点处;省、地(市)、县级行政区划分界处;土地种类变化处;改建公路变坡点、构造物和路面面层类型变化处。加桩应取位至米,特殊情况可取位至0.1m。对于人工构造物,在书写里程时,要冠以工程名称如"桥"、"涵"等。在书写曲线和关系加桩时,应在桩号之前加写其缩写名称。)
(3)断链桩
3.测量标志
(1)测量标志
①主要控制桩:是指需要保留较长时间、反复用于各设计阶段和施工期间的控制性标志,主要有GPS点、三角点、导线点、水准点、桥隧控制桩、互通立交控制桩等。主要控制桩应为预制或就地浇筑混凝土桩;当有整体坚固岩石或建筑物时,可设置在岩石或建筑物上。
②一般控制桩:主要包括交点桩、转点桩、平曲线控制桩、路线起终点桩、断链桩及其他构造物控制桩等。一般控制桩为5×5×(30~50)cm或直径为5cm的木质桩。
③标志桩:主要用于路线中线上整桩、加桩和控制桩的指示桩。标志桩为(4~5)×(1~1.5)×(25~30)cm的木质或竹质桩。
(2)桩志的埋设
①主要控制桩应选在基础稳定且易于长期保存的地点,埋入地下,桩顶应高出地面1~5cm,并加设指示桩。
②一般控制桩应打入地下,其顶面与地面齐平,并加设指示桩。
③标志桩应打入地下15~25cm,桩顶应露出地面5cm。标志桩作为中线桩时,书写桩号面应面向路线起点方向;作为交点桩桩、导线桩、三角点和曲线控制桩的指示桩时,应钉设在控制桩外侧25~30cm,书写桩号面应面向被指示桩。
④主要控制桩为混凝土桩时,应设中心标志,中心标志须面用精细十字线刻成中心点;位于岩石或建筑物上时,应凿成坑穴,埋入中心标志并浇灌混凝土。一般控制桩的木质方桩应钉小钉表示点位。位于岩石或建筑物上的中桩,应用红油漆标注"○"(直径5cm)记号。
⑤建公路测量时,柔性路面地段可用铁钉打入路面与路面齐平;刚性路面可用红油漆作标记;并均在路肩上钉设指示桩。(3)桩志的书写①所有桩志应采用黑色或红色油漆书写桩志名称及桩号。②位于岩石或建筑物上的极志,应将岩石或建筑物表层刮干净,并在点位符号的旁边用红色油漆书写桩志的名称及桩号。③交点桩、转点桩、曲线控制桩、公里桩、百米桩的指示桩等应写出里程号,不得省略。④导线桩、交点桩、三角点桩、GPS点桩等应按各自的顺序连续编号。所有中线桩的背面应按1~10循环编号。
⑤有比较方案时,按比较方案的顺序,桩号前应冠以A、B……字样,并钉出起点桩和终点接线桩,在终点桩上还应标出与正线接线的相应里程桩号及断链长度。分离式路基测量,其左右侧路线桩号前应冠左右字母符号,并以左侧路线为准计算全程连续桩号。
(4)水准点桩
①水准点桩应为混凝土桩。混凝土桩可预制,也可就地浇筑。
②位于山区岩石地段的水准点桩也可利用坚硬稳固的整体岩石凿成凸面;在有牢固永久性建筑物可利用时,可在建筑物的项面凸出处设置,点位应用红油漆画上"回"(8cm×10cm)记号。混凝土水准点桩顶面的钢筋应挫成球面,水准点桩与主要控制桩共用时,宜按水准点桩要求设置,其球形顶面应刻成"+"字记号。
③水准点桩应按顺序编号,用红油漆书写。定测时尽量利用初测水准点,如初测水准点丢失或需迁移而新设水准点时,前面应冠以D;如同一编号水准点需增加,增加的水准点后应冠A、B......。
④水准点应写明测设单位及埋设的年月。
(5)桩志的保护
①主要控制桩、水准点桩,测量完毕后应埋设40cm×40cm×40cm土堆或石堆并利用明显参照物作为指向标志,现场绘制固定桩志简图。
②一般控制桩的交点桩、转点桩、路线起终点桩及其它控制点桩,可采用标明附近的建筑物、电线杆、大树、岩石等方向及距离方式填写固定桩志表,也可采用堆土堆、石堆,或采用混凝土包桩方式予以保护。
(6)标旗
在测量作业过程中,凡导线点、三角点、交点、转点、水准点等,应设置标旗。标旗可采用红白旗,或根据不同用途,采用不同颜色的标旗,标旗设置的高度一般为2m。
4.测量记录
(1)公路勘测的各种记录簿,应采用专用记录簿。
(2)测量记录应现场立即记录,字迹要清楚、整齐,不得擦改、转抄。
(3)当记录发生错误时,应用横道线整齐划去原记录的错误数字或文字,重新记录正确的数字或文字。如测站发生错误,应划去该页,另页记录,并在划去页中加注说明。
(4)统一的标准记录簿中所规定的项目,应逐项记录齐全。说明及草图要精练、准确。
(5)采用计算机记录时可按现行的《测量外业电子记录基本规定》执行,并应打印输出与手簿相同的内容及各项计算成果附于记录簿中。
(6)测量结束后,应及时整理、检查所有成果和计算是否符合各项限差及技术要求,经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并签署后,方能交付使用。计算工作采用电子计算机时,对输入的数据应进行核对,计算的打印成果亦应进行校验。
(7)测量完毕后,各种记录簿应编页、编目、整理,并由测量、复核及主管人员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