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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测合一”—竣工测绘

“多测合一”第三阶段为竣工验收及不动产登记阶段测绘。一般按照竣工测绘、房产面积实测绘、不动产测量三个部分实施。本文主要讲解竣工测绘。竣工测绘应在建(构)筑物竣工(外装饰完成)且内部道路、绿地绿化、停车位、管网工程、人防等附属设施依据规划方案实施完成后进行。
竣工测绘
  • 竣工测绘的工作内容宜包括前期准备、控制测量、竣工地形图测量、地下管线竣工测量、规划竣工核验测量、建筑面积测量、人防工程核实测量、绿地核实测量、停车场(库)测绘、绿化苗木调查、现状三维模型制作等测量工作及成果报告编制。
  • 竣工测绘的前期准备应收集下列资料:
  1. 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和附图;
  2. 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附件和附图;
  3. 项目周边已有控制点、基础测绘地形图等资料;
  4. 建筑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相关设计图纸和说明;
  5. 配套地下管线设计资料;
  6. 其他有关规划文件。
  • 控制测量应符合相关规定,前期已有控制测量成果且点位保存完好经复核满足要求的应直接利用。
规划竣工核验测量
  • 规划竣工核验测量内容主要应包括条件点和验测点测量、建(构)筑物外部轮廓线测量、四至距离的测量、建(构)筑物高度测量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条件点和验测点的测量方法及精度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条件点和验测点测量可采用双极坐标法、前方交会法、导线联测法、GNSS RTK 法、三维激光扫描法或量距法等方法;
  2. 采用双极坐标法、前方交会法,点位较差应不大于 50mm,成果采用平均值;采用前方交会法时,交会角度宜在 30°~150°之间,且交会距离宜小于 100m;
  3. 采用导线联测法时,作业方法和精度要求应满足三级导线相关要求;
  4. 采用 GNSS RTK 法时,作业方法和精度应符合测量等级三级的相关要求;
  5. 采用三维激光扫描法时,点云精度与技术指标不应低于二等,作业方法和精度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面三维激光扫描作业技术规程》 CH/Z 3017 的规定;
  6. 采用量距法时,采用钢尺量距或手持激光测距仪测距,应采用单程双次丈量方法,两次量距较差应在±20mm 之内,成果采用平均值。
  • 建(构)筑物外部轮廓线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测量建(构)筑物外部轮廓线和规划文件中标注坐标的建(构)筑物外轮廓点位;
  2. 建(构)筑物外部轮廓线平面图形、次要点位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应实测,宜采用极坐标法测量;
  3. 在规划文件中标注坐标的建筑外轮廓点位的测量作业方法和精度要求,应符合条件点和验测点的测量方法及精度要求的规定。
  • 四至距离测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角点坐标及其与四至的距离,应与规划文件中标注的位置、数据一一对应;
  2. 涉及四至距离的细部点位,如外轮廓角点、一次结构角点、保温外点或轴线点可根据建筑施工图推求细部点位进行计算;
  3. 规划文件中标注距离的细部点位不明确时,可依据与规划文件一致的数字设计图解算该细部点位,也可由最近点位计算;
  4. 四至边界应与规划文件中所示的四至边界一致;
  5. 建筑与四至的距离测量可使用钢尺或手持激光测距仪实地量测,也可解析计算相关尺寸 ;采用钢尺量距或手持激光测距仪测距时,应采用单程双次丈量方法,两次量距较差应在 20mm 之内,成果取用平均值。
  • 建(构)筑物高度测量的位置应与规划审批位置一致,高度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测量建(构)筑物的高度、层数和建(构)筑物室外地坪的高程;
  2. 建(构)筑物的高度测量可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钢尺或手持激光测距仪测量等方法。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法时,应变换仪器高或觇标高测两次;采用钢尺量距或手持激光测距仪测距时,应采用单程双次丈量方法;两次测量值的较差应不大于 100mm,成果取用平均值。
  • 条件点及验测点为轴线或一次结构角点时,可通过测量的建(构)筑物外轮廓点、地下空间内侧点,根据设计图纸图形关系归算出相应点坐标。
建筑面积测量
  • 建筑面积测量规范采用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 进行建筑物建筑面积量算。
  • 建筑面积的外业数据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业数据采集的精度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 CJJ/T 8 的规定;
  2. 外业数据采集可采用实地量距法或坐标解析法,也可采用其他能符合相应精度要求的测量方法;
  3. 外业数据采集可使用鉴定合格的钢尺、手持激光测距仪、全站仪等测量仪器,也可采用其他能符合精度要求的测量仪器;
  4. 外业数据采集应绘制建筑物地下层、首层、标准层、顶层及楼顶层等各层的测量草图,测量草图应如实记录建(构)筑物功能等现场情况。
  • 外业数据采集完成后,应核查建筑物中的技术层、夹层、暗层、地下层、阳台、室内花园、卫生间、楼顶等隐蔽地方。
  • 建筑面积的测量应包括建(构)筑物地上主体、地下主体及附属设施的面积测量,并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有关内容进行分类统计。
竣工地形图测量
  1. 竣工地形图测量应在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外立面装饰完成,室外地坪、配套设施、建设场内部主要道路完成后进行实地测绘。
  2. 竣工地形图测量,可采用单基站 RTK 测量、网络 RTK 测量、全站仪测量、航空摄影测量、三维激光扫描测量等方法。
  3. 竣工地形图测量范围宜测至建设工程区域外 30m 范围或测至周边第一栋建筑物或市政道路。
  4. 竣工地形图测图比例应采用 1:500 比例尺成图,出图比例可与规划总平图比例一致。
  5. 涉及规划文件的地物点相对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 50mm,地物点之间的间距中误差不应大于 70mm;其他地物点相对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 70mm,地物点之间的间距中误差不应大于 100mm。地物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 40mm。
  6. 竣工地形图测量的内容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 CJJ/T 8 中对数字线划图测绘内容的规定。
  7. 竣工地形图的地形地物要素分类及图式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 000 1:2 000 地形图图式》 GB/T 20257.1 的规定。
  8. 竣工地形图的分幅宜采用自由分幅,即与审批的规划总平图范围、比例一致。
  9. 竣工地形图应进行图廓整饰,图廓整饰宜符合现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 1:1 000 1:2 000 地形图图式》 GB/T 20257.1 的规定。
人防核实测量
应测绘地下人防的边界、人防出入口、人防设施的平面位置,并计算人防面积、人防分区面积、人防掩蔽面积。
人防设施及人防边界测绘宜采用全站仪测定特征点坐标及高程,边界及位置叠加到地形图上。
实地调查地下人防设施,并将准确名称注记到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图相应位置。
人防测绘应注意以下内容:
1 地上地下一体化测绘,平面坐标系统、高程基准与竣工地形图一致;
2 人防分布在不同层面时,应分层绘制平面图;有多个人防分区时应绘出分区范围线;
3 调查人防设施时,根据人防设计图区分战时设施和日常使用设施;
4 计算人防面积时参照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353 进行计算;
5 人防建筑面积图比例尺宜采用与建设工程规划总平图一致的比例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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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测合一”—竣工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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