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1) 按我公司的不合格控制程序,控制不合格物资进入施工现场,严禁不合格工序未经处置而转入下道工序 (2) 对验证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过程,按规定进行鉴别、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和处理。 (3) 对产品进行评审。 (4) 对不合格处置根据不合格严重程度,按返工、返修或让步接收、降级使用、拒绝或报废四种情况进行处理。构成等级质量事故的不合格,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置。 (5) 对返修或返工后的产品,按规定重新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应保存记录。 (6) 进行不合格让步接收时,项目经理部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让步申请,记录不合格程度和返修的情况,双方签字确认让步接收协议和接收标准。 (7) 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合格,应邀请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共同确定处理方案,报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8) 检验人员必须按规定保存不合格控制的记录。 12. 纠正措施执行条例 (1) 对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设计人、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措施。 (2) 对已发生或潜在的不合格信息,应分析并记录结果。 (3) 对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不合格报告提及的问题,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判定不合格程度,制定纠正措施。 (4) 对严重不合格或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实施纠正措施。 (5) 实施纠正措施的结果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验证并记录;对严重不合格或等级质量事的纠正措施和实施效果应验证,并应报企业管理层。 (6) 项目经理部或责任单位进行定期评价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13. 预防措施执行条例 (1) 项目经理部在每周召开的质量分析会上,对影响工程质量潜在原因,采取预防措施。 (2) 对可能出现的不合格,应制定防止再发生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3) 对质量通病采取预防措施。 (4) 对潜在的严重合格,坚决实施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5) 项目经理部每月评价预防措施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