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12.1一般规定 12.1.1住宅(小区)智能化工程包括综合布线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自动抄表及远传系统、一卡通系统、 家庭监控系统、电源和接地系统等。 12.1.2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包括的内容参照本规程第8章。 12.1.3安全防范系统包括的内容在本规程的第9章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楼宇对讲系统和一卡通系统。 12.1.4通信网络系统的内容参照本规程的第5章中规定。 12.1.5信息网络系统的内容参照本规程的第6章中规定。 12.1.6综合布线系统参照本规程的第4章中规定。 12.1.7电源与接地系统参照本规程的第11章中规定。 12.2材料及设备要求 12.2.1材料要求见4.2。 12.2.2设备要求见4.2。 12.3施工准备 12.3.1技术准备(同第4.3.1条)。 12.3.2材料及设备准备见4.3.2。 12.2.3机具准备见4.3.3。 12.2.4作业条件 1住宅小区各栋、单元、工作区土建工程已基本完工,门锁齐全; 2中央监控室活动地板防静电措施、设备接地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中央监控室、各单元设备间应提供足够容量的供电电源; 4中央监控室、各单元设备间的面积、通风及环境温、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