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6. 审查程序 6.1 DEC海防项目工程部根据具体情况在体系检查日期前至少5天下发《体系检查通知 单》,要求审查施工单位体系建立或运行情况。 6.2 施工单位接到《体系检查通知单》后在检查日期前准备好各种相关资料。 6.3 DEC海防项目部在三个工作日内按质量/环境/安全体系监督检查记录(表三)去施工 单位审查,审查后在《体系检查回复单》上签署意见并返给施工单位。 6.4 审查要以实事为依据,以标准和质量体系文件及有关的规定为准绳,通过交谈,查阅文件, 查验现场等方式收集客观的审查证据,做出公正的判断,并做好记录。 6.5 在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项,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三类: A.发现以下情况之一,即为严重不合格项: a)某一过程整体上失控,直接影响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b)体系出现系统性、区域性失效,在同一系统或区域重复出现同样的不合格项; c)严重影响产品质量或造成大批不合格品的现象; d)已实施纠正措施,但是再次审核时又发生同样的不合格项,并且问题性质严重。 B.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即为一般不合格项: a)孤立是人为错误; b)文件偶尔未被遵守,造成的后果影响不大; c)对体系不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合格。 C.观察项: 所发现的实事和证据并未构成不合格项,但需要进一步改进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