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第三条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各级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3、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症、恐高症及其他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一律不准从事高空作业。 4、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露天高空作业: (1)闪电、打雷、暴雨; (2)六级以上大风; (3)钢管上雨水未干; (4)高空作业可能发生危险的其他情况。 当上述情况过后,必须经项目部安全员和有关技术人员检查各种作业设备,确认无问题后,才能恢复作业。 6、高空作业现场,应划出危险禁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