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以伊金霍洛旗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现状为例,分析了我国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作重点,探讨了我国在今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工作过程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水资源;饮水;水源;安全
1项目区概况
伊金霍洛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高原东南部,毛乌素沙地东北边缘,东西长120km,南北宽61km,总面积5486.8km2。该旗地形总体呈西北高、东南低的地势,海拔高程一般在1070~1556.4m之间,地貌按成因可划分为侵蚀构造、构造剥蚀以及堆积三种类型,地形以高原、波状高原和丘陵沟壑为主。全旗是一个以蒙古族为主体,汉族居多的半农半牧区。截止2017年底,伊金霍洛旗总人口25.78万人,其中少数民族1.5万人。伊金霍洛旗为典型的中温带大陆性气候,多年平均气温6.1℃,极端最高气温37.4℃,极端最低气温-31.4°;多年平均降雨量358.2mm,多年平均蒸发量为2351.2mm,多年平均相对湿度在29%-68%之间,多年平均风速3.4m/s,以西北风为主,多年平均日照时数为2875h,无霜期139~140d,冻土期为11月至翌年4月,最大冻土深度为2.1m。
2项目区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工作现状
2.1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情况。伊金霍洛旗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已大范围解决,饮水安全普及率较高,但是已建40%的工程急需进行改造。该旗138个行政村,截止2017年底共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30处,农村人口饮水安全普及率达到81.8%,但是已建工程中有85处饮水工程急需进行改造,尤其是纳林陶亥镇和乌兰木伦镇饮水安全工程存在饮用水质严重不达标和供水能力严重不足的问题。截止2017年底,伊金霍洛旗仍有3.62万人饮水安全问题亟待解决。根据《伊金霍洛旗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伊金霍洛旗计划截止2020年,新建88处饮水工程和改造工程85处,以解决饮水不安全问题和改造存在问题的已建饮水工程。由于该旗是一个半农半牧的旗县,人口居住复杂,部分村社农牧民居住过于分散。近年来该旗经济社会发展迅速,部分村社受该旗社会经济政策影响属于禁止开发区。
2.2已建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现状。伊金霍洛旗大部分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未实施保护措施,需要大力推进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措施实施进度。目前,该旗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采用水源井网片围封和井房院墙围封两种方式。截止2017年,底共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30处,进行水源地保护的有88处,其中,2012~2014年建设的49处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均采用水源井网片围封方式进行保护,2015年和2016年建设的39处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均采用井房院墙围封方式进行保护。该旗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采用的围封方式,直接将水源井围封起到保护水源工程免遭人为破坏的作用,且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水源井被污染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但是没有划定水源地保护范围,并不能从根本上防止水源地水质免遭污染。因此,该旗需要尽快推进已建饮水工程水源地保护进度,并改进水源地保护措施。
3我国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
3.1水源地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1)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缺乏依据,存在划分不规范的问题: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刚刚起步,水源地保护制度、机制存在很大的缺陷,尚未出台针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综合性法律法规。1989年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以及地矿部联合制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较为集中地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进行了规定。该管理规定制订年代较早,不能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于2010年对其进行了修正。由于修正后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属于一般性法规级别低内容粗糙,水源地保护实际工作中起不到指导作用,仍要依赖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及《水法》等法律法规,致使水源地保护工作缺乏系统性、整体性和一致性。(2)水源地保护基础工作不扎实:我国是农业大国,根据我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农村居住人口比例为50.32%。我国自2005年开始至2015年,全国共建成各类农村供水工程148万处,解决了5.2亿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问题。水利部对我国中部、东部和西部16个省受益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1456处供水工程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仅有46%的供水工程进行了水源地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其中仅有27%的供水工程进行了水源地标识设置,有9%的供水工程水源地存在污染源。伊金霍洛旗截止2017年底共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30处,进行水源地保护的仅占到38%。因此,我国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基础工作不扎实。造成我国农村饮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基础工作不扎实的原因主要是全国农村大范围存在饮水困难问题,直接影响农牧民生活生产,解决农牧民饮水困难问题成为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首要任务,导致注重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忽略了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规划和划定。
3.2水源地保护工作制约因素。
(1)水源地保护重视不足,水源地保护进度严重落后:长期以来政府和群众重视饮水困难问题,在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往往忽视了饮水安全问题,水源地保护重视不足,造成大力推进饮水工程建设进度,忽视了水源地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和保护措施的实施。饮水工程水源地水质和水量检测工作量庞大,而基层水利管理服务站职工人数严重不足,且工作任务繁重,造成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管理人员和经费投入不足。此外,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水质监测网站、设备和检测手段相对落后,不能够全面掌握水源地水质和水量情况。
(2)工程建设资金有限,水源地保护资金短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在规划阶段未考虑水源地保护资金,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投资全部用于工程勘查、设计和建设。2005~2015年全国共建成各类农村供水工程148万处,总投资2776亿元,其中,中央投资1804亿元,其余所需资金由省(自治区)、市以及地方财政配套。虽然我国设立了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专项拨款制度,但是水源地保护工作任务重和资金需求量较大,仅靠国家财力很难对全国数万个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及时有效地保护。由于我国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计划中为考虑水源地保护资金,加之工程建设地方财政资金往往很难下达到位。因此,我国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资金缺口大。建议我国建立以国家专项拨款为主、各级地方财政配套,并因地制宜的实施饮用水源地保护资金审计制度,进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3)水源地保护缺乏有效监管,需要有关部门协调与联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涉及水源地的管理、污染源控制、水资源保护、水源地上游水土保持以及水源地涵养等内容。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涉及诸多部门,包括水利、环保、城建、国土资源、卫生、农业、林业以及交通(海事)等多个职能部门。由此可见,我国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体制是一种多职能部门的区域分割制度。虽然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工作主要有水利部和环保部负责,但是只有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全力配合,才能将该项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4讨论
(1)推进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立法制度。我国水源地污染和水源地开采日趋严重,只有通过立法,明确水源地保护依据和保护范围划定,才能有效促进水源地保护工作起到实效。
(2)加强教育宣传,树立饮用水源地保护意识。通过系统的宣传水源地的重要性、水污染危害性及其治理难度,帮助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水资源价值观,形成敏锐的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意识。
(3)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必要经费。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工作资金支出项目较多,我国应建立以国家专项拨款为主、各级地方财政配套,并因地制宜的实施饮用水源地保护资金审计制度,进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4)政府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明确各部门职责,促进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工作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1]李和平,潘进夏,冉新权.陕西省持续推进水源地划定与保护[J]陕西环境,2003,3:5-7
[2]张文锦,唐德善.我国饮用水源的保护与管理研究[J]人民黄河,2009,8:55-56
[3]候俊,王超,兰林,万雷鸣.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规体系现状及建议[J]水资源保护,2009,1:7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