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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下,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如何做到尽职免责?

2021年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其中,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是新《安全生产法》的两大要点。

今天我们以安全管理人员为例,一起了解一下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规定;同时以案释法,通过实际案例对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岗位职责和法律风险进行解读。

一、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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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25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说明:

新安法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负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的职责,要求以上机构和人员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做好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危险源的发现、辨识和评估工作。

二、安全管理人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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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46、59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

第4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59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说明:

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意味着投入和其他成本增加,不可避免地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当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其报告的安全问题尤其是重大隐患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大多无可奈何。

为了真正地发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作用,推动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扎实开展,赋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十分必要。本着这一思路,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在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情况下,有权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


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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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不到”、“出事了”,怎么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一下,安全管理人员在日常安全管理过程中应做到:


  • 定制度、做培训,风险评估要到位

  • 勤查隐患和三违,发现问题对策行,重大问题速叫停

  • 紧盯整改的进行,及时上报请上级,实在不行找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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