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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安全基本行为规范,速度收藏!

员工安全基本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安全作业行为,践行公司安全承诺,推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诚信建设,确保安全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全体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为理念、具体的安全行为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  公司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安全行为的管理,消除和减少员工不安全行为,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  总经理负责组织制定安全行为基本规范,领导全体员工实践安全行为,追求卓越的安全生产业绩。
第五条  各业务分管领导在分管业务范围内,领导团队通过有形的表率作用,让各级管理者和员工切身感受到领导对安全工作的实践。
第六条  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安全行为基本规范,检查、督促、引导员工安全行为,营造安全工作氛围。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文件规定的要求,在安全实践过程中,坚持高标准,示范安全行为、工作方法,培养具有“安全期望”的员工。
第八条  公司全体员工应当在工作岗位上,秉承安全行为理念,树立正确的安全价值观念,坚持安全规则行为,抵制不安全的作业习惯,争做具有“安全期望”的员工,创造卓越的安全工作业绩。
第二章  安全行为理念
第九条  公司全体员工的行为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行为理念:
(一)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树立安全红线意识;
(二)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重视生命,爱护环境,节约资源,文明生产,精益管理,全员参与”的企业安全生产方针;
(三)  贯彻“数据和细节驱动的精细化管理、精益化生产、职业化工作”的工作理念,强化“主动性、前瞻性、创新性”的管理思维,坚持“结果导向、注重过程”的执行力要求,倡导 “不回避问题、向结果负责”的担当意识;
(四)  坚信所有的伤害、职业病和环境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
(五)  始终追求“零事故、零伤害、零疾病、零污染”的安全生产目标;
(六)  安全是上岗的前提,员工应当充分理解并胜任所承担的工作,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技能和能力;
(七)  在平衡和处理安全问题上,安全具有最高优先权;
(八)  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为起点,追求安全生产最佳实践活动;
(九)  每一位经理、主管和员工都必须为其自身和其工作区域的其他人员(包括承包商员工和访客)的安全负责;
(十)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作业谁负责,层层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  公司领导安全行为基本要求:
(一)  组织制定并阐述公司相关安全理念、方针、愿景以及相关政策;
(二)  参与安全责任体系、安全制度体系建设,作出重大安全决策;
(三)  充分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在工作环节的重要地位;
(四)  接受安全培训,加强与外部进行安全信息沟通交流,全面提高自身安全素质,做好遵章守规、安全生产的表率。
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安全行为基本要求:
(一)  建立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将安全工作要求融入到业务活动中,加强监督管理,履行岗位安全职责;
(二)  有效组织安全培训和现场指导,使员工不断满足岗位任职能力要求,确保相关作业活动均采用了安全的工作方法;
(三)  注重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更新,积极完善自我,加强沟通交流和团队建设;
(四)  鼓励和肯定在安全方面的良好态度,注重从差错中学习和获益,培养安全人才,持续改善安全绩效。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安全行为基本要求:
(一)  将安全设计理念、安全技术要求融入到设备设施、工艺技术要求中,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和专长;
(二)  理解和掌握设备设施状况、性能,工艺技术条件,相关工作业务流程,知工艺、懂安全、精技术、会管理;
(三)  掌握和应用风险辨识、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安全知识和操作能力;
(四)  培训和指导岗位操作人员应用风险辨识、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  操作员工安全行为基本要求:
(一)  端正安全工作态度,在工作过程中始终坚持安全的工作方法;
(二)  熟练掌握岗位安全技能,具备风险辨识、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岗位安全知识和操作能力;
(三)  养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积极交流安全信息,主动参与各种安全培训和活动,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四)  在工作过程中,增进同事间的了解,彼此信任,加强互助合作,主动关心、保护同伴,共同促进团队安全绩效的提升;
(五)  主动报告各类安全异常和事故、事件。
第四章  安全行为规范
第一节   办公室安全行为
第十四条  员工在办公室活动时,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不要在办公室、会议室内吸烟;发现有人吸烟应当立即制止和纠正;
(二)  电源插座不应当超负荷使用,不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电源插座等线路故障时,立即向设备维护人员报告;
(三)  使用插线板时,防止人员被地上的线路绊倒;
(四)  不使用不安全的取暖设备(如小太阳等);
(五)  使用办公工具时,手指等身体部位远离工具的危险部位;
(六)  办公座椅周围、脚底下方不要放置物品,抽屉拉出后应当及时关闭;
(七)  不使用不安全的座椅以及不正确的使用座椅,坐姿端正,不要用力倚靠座椅靠背;
(八)  倒开水时,杯子不应倒满,开门时小心门外有人;
(九)  地面积水及时清理干净,不要奔跑作业;
(十)  行走时不要翻阅文件、看手机;
(十一)  重要文件和贵重设备采取安全保全措施,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应当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十二)  有个人、公司物品(财物)被盗,保护好现场,立即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节   生产工作场所安全
第十五条  员工在生产工作场所时,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上岗前,如感到不适,立即向上报告;
(二)  进入生产区域,应当按要求规范佩戴好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三)  在厂区内行走时,走行人通道或靠右(边)行走,注意机动车辆;
(四)  不在生产区域以及其他禁烟区域内吸烟,杜绝酒后上岗;
(五)  拒绝违章指挥、拒绝强令冒险作业,抵制不安全作业行为;
(六)  注意观察并遵守现场安全警示标示; 
(七)  爱护公司安全设备设施、工器具、工作环境,维护集体荣誉;
(八)  发现不安全行为时,立即采取行动制止和纠正。及时报告和反馈安全隐患和问题。
第三节   用电安全行为
第十六条  使用电器设备时,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不要湿手启停设备,拔插电源插头,拔插电源插头前应先切断(关闭)电源;
(二)  不使用超过线路额定功率(负荷)的用电设备,以及没有3C、CE认证的设备;
(三)  电工作业人员从事电气相关作业时,佩戴好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四)  规范布置固定线路和临时线路,不私拉乱接临时线路;
(五)  有水或可能有水喷溅的地方不要放置插线板等线路;
(六)  热水器、饮水机等不应当长时间“干烧”;
(七)  工作结束,人员离开房间、工作场所时关闭电源。
第四节   化学品使用安全行为
第十七条  使用化学品时,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使用危险化学品前熟读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了解化学品危害信息、急救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二)  将危险化学品放置在化学品专用储柜等安全的地方存储,远离火源、热源等点火源,不要将化学品置于易倾倒、坠落地点;
(三)  化学品上张贴好醒目的化学品名称和安全标签,现场放置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化学品安全周知卡;
(四)  使用化学品时佩戴好相应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五)  废弃化学品应当收集处置,不应当直接倒入下水道。
第五节   消防安全行为
第十八条  在消防安全方面,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了解和掌握火灾分类以及灭火方式、方法; 
(二)  会使用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消防水枪等灭火器材和设施,会报火警;
(三)  不阻塞、封堵消防通道,不私自动用消防器材、消防设施;
(四)  不违规用火;
(五)  发现火情,立即报告,并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参与灭火救援,不谎报火警。
第六节   职业健康安全行为
第十九条  在职业健康方面,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按公司要求参加岗前、岗中和离岗体检;
(二)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工作时正确佩戴好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三)  非工作需要,不长时间在有毒、有害岗位逗留;
(四)  保持工作场所清洁、卫生,勤洗手,多通风,少聚集。
第七节   设备操作安全行为
第二十条  操作设备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设备使用前,认真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设备问题,立即向上报告(关注公众号:应急管理大百科);
(二)  确保所有的机械运动部位都已经安装好适当的防护装置(防护罩);
(三)  设备具备安全启动条件时,方可启动设备;
(四)  在操作过程中,佩戴好适用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操作旋转设备时不应当佩戴不易撕裂的手套;
(五)  如发现设备有任何异常,立即停止作业,检查并排除故障,向上级报告,并填写设备故障记录;
(六)  设备停机后,对设备进行清洁保养;
(七)  清洁保养设备时,应当上锁、挂牌。
第八节   工器具使用安全行为
第二十一条  使用工具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使用前,检查工器具是否完好,具备安全使用条件;
(二)  按照工具正确的使用方法操作,不以不正确的方式使用工器具;
(三)  传递工具时,不要将工具的锋利部位指向他人;
(四)  不随意抛掷工器具;
(五)  归还工器具时,做好工器具使用登记记录;
(六)  保管好个人使用的工器具。
第二十二条  梯子使用安全行为:
(一)  使用前对梯子进行安全检查合格,梯子铰链、踏步、梯梁、撑杆等完好,梯脚有防滑措施;
(二)  梯子搭设牢固,直梯的垂直投影和水平投影比4:1,人字梯的撑杆拉直;
(三)  攀爬梯子时,应保持三点接触;
(四)  身体重心不要超过梯外,不要跨过梯子的登高上限;
(五)  使用梯子时,应有人扶住梯子或绑扎牢固;
(六)  在梯子周围设置警示标识、警戒线;
(七)  在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不要将梯子放置在可以开门的门口;
(八)  梯子梯脚有稳固支撑面;
(九)  不将梯子用于登高以外用途;
(十)  梯子不用时,将梯子水平放倒。
第二十三条  脚手架使用安全行为:
(一)  脚手架应当搭设牢固,底部平稳,扣件式、碗扣式、盘扣式脚手架应由专人搭设,脚手架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并悬挂检查合格标志;
(二)  移动脚手架轮子制动应当踩下,有防倾倒措施;
(三)  移动脚手架时,脚手架上方不应站人,放置物品;
(四)  脚手架与离带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五)  攀爬脚手架穿合适的工作鞋;
(六)  使用工具袋,不要手持工具、物品攀爬脚手架。
第二十四条  电动、气动工具使用安全行为:
(一)  使用前对电动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合格后使用;
(二)  使用Ⅰ类电动工具时,安装有漏电保护器;
(三)  使用工具时配备适当的防护用品; 
(四)  使用工具时,将工具握紧抓牢,不要用蛮力使用工具;
(五)  被加工工件应当加紧牢固;
(六)  电动工具不用时,应当拔出电源。
第九节   特种设备操作、特种作业安全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场(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安全行为:
(一)  使用前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填写检查记录,不驾驶带故障的车辆;
(二)  上车后,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
(三)  起步鸣笛,在厂区限速15km/h行驶,进出门口及车间内限速5km/h行驶;
(四)  进出车间鸣笛,与行人保持2m以上安全距离,礼让行人;
(五)  车辆行进过程中专注驾驶,注意观察,不要听耳机,接打电话,接打电话时车辆靠边停靠;
(六)  不应超限运送货物(产品和原料等),遇视线阻挡时倒向行驶,缓慢驾驶;
(七)  车辆指定位置停靠,车辆熄火后,拔下钥匙,填写设备运行记录;
(八)  定期保养车辆,保持车辆外观清洁、油漆完好,润滑良好,工况正常。
第二十六条  起重机械(含3t以下行车、电葫芦等)操作安全行为:
(一)  使用前,对起重机械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填写检查记录,不使用带故障的起重机械;
(二)  使用过程中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操作起重设备;
(三)  吊运货物按指定路线行驶,遇人员时鸣号预警;
(四)  起重机械停用时,将吊钩升起,操作手柄放置在指定位置,填写设备使用记录;
(五)  每日做好起重机械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设备清洁;
(六)  未经授权使用起重机械的,不私自操作起重机械。
第二十七条  锅炉运行安全行为:
(一)  严格执行锅炉操作规程,控制锅炉运行参数在设计安全运行范围;
(二)  定期巡检,认真按巡检路线、点检部位进行检查,如实记录巡检数据,发现问题,及时排除故障,并做好记录;
(三)  非锅炉操作人员,不进行锅炉设备操作。
第二十八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含气瓶)操作安全行为:
(一)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不超压运行;
(二)  气瓶空瓶和实瓶,氧气、乙炔等不同类型气瓶隔离存放或隔开存放;
(三)  每日对压力容器、管道点检部位、安全设施进行巡检,发现异常,立即处理; 
(四)  非压力管道操作人员不应随意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五)  不用压缩空气吹扫身体。
第二十九条  电工作业安全行为:
(一)  工作前佩戴好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二)  工作前检查、清点工具、仪表、零部件、材料等物品;
(三)  停送电、倒闸等作业办理操作票,检维修作业办理工作票,作业时有专人监护;
(四)  不带电安装、检修作业,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
(五)  操作高压设备时佩戴好绝缘靴、绝缘手套;
(六)  设备检修,严格遵守停电、释放、验电、接地、挂牌、上锁安全程序;
(七)  恢复供电时,应当具备送电条件,不以约定时间的方式送电;
(八)  按规定路线巡检,不跨越高压电气设备安全距离。
第三十条  金属热切割与焊接作业安全行为:
(一)  未取得金属热切割与焊接作业证不应当从事相应工作;
(二)  在禁止动火区域动火,办理相关动火作业许可;
(三)  动火作业前清理动火作业周围可燃物,或采取可靠的覆盖措施,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四)  氧气、乙炔气瓶,电焊机、焊钳、一次线、二次线等使用符合安全要求;
(五)  在有水或者可能有液体飞溅的场所进行焊接作业,采取防触电措施;
(六)  作业过程中配备好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七)  不要利用厂房钢结构、金属工业管道等充当焊接回路;
(八)  动火结束后,检查消除现场残留火种。
第三十一条  危险物品作业安全行为:
(一)  非危险物品作业岗位,禁止操作危险物品容器、管道阀门、电脑操作系统界面;
(二)  进入危险物品仓库应当佩戴好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三)  严格执行“五双”制度;
(四)  保持危险物品存储区域门禁处于良好关闭状态,禁止陌生人进入危险物品存储区域;
(五)  会使用、点检应急救援物资,会处置危险物品泄漏、中毒等突发事件。
第十节   检维修作业安全行为
第三十二条  检维修作业安全行为:
(一)  熟悉检维修作业内容,掌握检维修作业步骤和方法;
(二)  检维修作业办理相关特殊作业申请;
(三)  对于首次作业的检维修活动,进行工作危害分析;
(四)  检维修作业现场工器具、材料摆放整齐;
(五)  作业过程中明确沟通用语,密切配合;
(六)  启动前进行安全检查确认;
(七)  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十一节   特殊作业安全行为
第三十三条  动火作业安全行为:
(一)  动火作业前,办理动火作业申请;
(二)  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动火作业工具,如焊机,氧气、乙炔气瓶,胶管,角磨机等;
(三)  动火前清理动火点周围的可燃物或采取可靠的覆盖措施;
(四)  在有易燃易爆气体存在的环境进行动火作业,应当进行气体分析合格;
(五)  动火作业现场配备灭火器,安排有专人负责监火;
(六)  动火作业时佩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七)  高处动火作业有防火花飞溅措施,同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
(八)  在受限空间内动火作业采取通风措施,可燃气体分析合格;
(九)  不应切割未清洗置换合格的含有易燃、可燃介质的油桶、管道等;
(十)  动火作业结束后,清理现场,消除火种,验收合格后离开。
第三十四条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行为:
(一)  受限空间作业前,办理受限空间作业申请;
(二)  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置换,持续通风,氧气、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气体等分析合格;
(三)  系好救生绳;
(四)  佩戴好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必要时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长管呼吸器;
(五)  受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使用安全电压;
(六)  受限空间作业洞口设置警示标识;
(七)  安排专人负责监护。
第三十五条  高处作业安全行为:
(一)  高处作业前,办理高处作业申请;
(二)  作业前检查安全带、安全帽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是否完好,可用;
(三)  在距离坠落基准面2m以上的高度作业,始终保持安全带高挂低用,安全带挂点可靠,安全帽帽带系紧;
(四)  不高空抛物,上下梯子时,保持三点接触,不要手持物品攀爬;
(五)  不翻越护栏,不从高处跳下;
(六)  在高处作业下方区域设置警示区域。
第三十六条  吊装作业安全行为:
(一)  吊装作业前,办理吊装作业申请;
(二)  计算吊物重量、重心位置,并选择安全的吊装作业方案,选择合适的吊具、吊索;
(三)  作业前对吊具、吊索等进行安全检查;
(四)  作业现场设置警示区域,有专人进行监护;
(五)  人员站在安全位置,远离物体打击半径范围;
(六)  坚持起重作业“十不吊”;
(七)  无起重司机证、指挥人员证不从事相关作业。
第三十七条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行为:
(一)  临时用电前,办理临时用电申请;
(二)  由专业电工接电,无电工作业证人员不私自取电;
(三)  使用绝缘良好的用电线路,在检修电源上取电;
(四)  不使用没有漏电保护器的开关箱;
(五)  临时线路避免跨越通道,跨越通道时架空或采取防碾压措施;
(六)  不使用不安全的临时用电设备。
第三十八条  动土作业安全行为:
(一)  动土作业前,办理动土作业申请;
(二)  与动力、IT、设备等部门确认地下管线和隐蔽设施位置,并在动土作业位置进行醒目标识出范围;
(三)  不明确的地下管线位置,人工开挖探沟进行确认;
(四)  遇地下不明管线时立即停止作业,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五)  机械开挖作业人员与施工机械保持2m以上安全距离,人工开挖作业人与人之间保持2m以上安全作业距离。
第三十九条  断路作业安全行为:
(一)  断路作业前,办理断路作业申请;
(二)  在作业区域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志等交通警示设施。
第四十条  盲板抽赌作业安全行为:
(一)  盲板抽赌作业前,办理盲板抽赌作业申请;
(二)  有毒有害、可燃、易燃管道进行清洗置换,介质、压力释放;
(三)  对加装盲板位置挂牌。
第四十一条  能量隔离、恢复安全行为:
(一)  作业前将能量隔离操作向可能受到的影响的人员进行通报;
(二)  作业前确认隔离位置,采取可靠的能量隔离措施,并进行能量释放;
(三)  验证能量隔离措施是否有效,对能量隔离点进行上锁、挂牌;
(四)  恢复能量时清理现场物品,通知可能受影响的人员,确认协同作业人员安全位置。
第十二节   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第四十二条  员工在上下班时间以及日常出行时,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遵守交通安全规则,安全文明出行;
(二)  礼让斑马线,不闯红灯,过马路、通过路口时,一停、二看、三通过;
(三)  禁止无证驾驶、酒驾、醉驾和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
(四)  驾驶机动车辆时,系好安全带,不要玩手机,注意观察,保持安全车距;
(五)  驾驶非机动车辆佩戴好安全合格头盔;
(六)  不随意变换车道,会车减速礼让通行;
(七)  车辆故障以及发生事故,应当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靠边停靠,设置警示信号,报警,人员站在安全位置等待救援。
第十三节   商务出差安全行为
第四十三条  员工商务出差时,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出发前规划好行程,准备好相关证件和必备物品,约定好时间,出发前和到达后报平安;
(二)  保持手机等通讯设备电量充足,遇不方便接打电话时(如乘坐飞机等)事前说明;    
(三)  乘坐正规交通工具,不搭乘黑车等非法运营车辆,保管好随时携带物品,索取并保留相关票据;
(四)  入住正规酒店,入住酒店和公共场所时,确认安全出口位置,疏散通道方向和逃生器材位置;
(五)  检查并确认酒店是否有被安装窃听、监控设备;
(六)  检查并确认房间是否可以反锁,挂起防盗链;
(七)  遇访客敲门,先核查身份,必要时通知酒店安保人员;
(八)  突发火灾,应确认火灾位置,走防烟楼梯,不要乘坐电梯和折返携带随身物品;
(九)  遇人身威胁时,立即拨打“110”报警,或发短信至“12110”报警;
(十)  在客户生产区域参观时,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十一)  在客户生产区域发生突发紧急事件时,立即向安全疏散方向撤离;
(十二)  避免到疫情中、高风险区域进行出差、中转过境。
第十四节   公共场所安全行为
第四十四条  员工进出公共场所时,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疫情期间进出公共场所时,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和个人卫生;
(二)  进入公共场所,不应大声喧哗,确认安全出口位置,疏散通道方向,不要触碰现场安全设施;
(三)  文明排队,有序购票、就餐、乘车和通行等;
(四)  不要去人员过于集中的地方,不要拥挤,以防发生踩踏事故;
(五)  乘坐扶梯时应当手扶扶手,靠右站立,不要看手机,照顾好老人和小孩;
(六)  不要倚靠玻璃护栏,或将小孩举过高于护栏边缘的高度;
(七)  遇突发事件,不要拥挤,在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下,有序疏散。
第十五节   宿舍安全行为
第四十五条  员工住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不要在房间内使用明火,以及躺在床上吸烟;
(二)  不要使用超过额定负荷的大功率电器;
(三)  使用安全的电取暖设备,以及不要将可燃物、易燃物置于取暖设备周围烘烤;
(四)  人员离开房间时,应切断电源,门窗关好;
(五)  上下楼梯应当手扶扶手,以防滑倒、跌倒和绊倒。
第十六节   事故应急处置安全行为
第四十六条  员工参与应急处置时,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发生或发现事故,立即向周围呼救,向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环保部报告;
(二)  评估事故、事件风险,在确保个人安全的前提下(能够处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不盲目施救;
(三)  应急救援时,佩戴好个体防护用品,站在安全位置进行处置;
(四)  突发紧急状况,有序到附近的紧急集合点集合。
第十七节   网络安全及防诈骗安全行为
第四十七条  员工应当增强网络安全,防诈骗,反诈骗意识:
(一)智能手机APP设置限制(或选择设置)读取通讯录、定位、麦克风、图像、健康数据、日历等权限,保护个人隐私;
(二)不非法浏览境外网站;
(三)不在网络上发布不当言论及不实、不适信息;
(四)不点击虚假网络连接;
(五)不接陌生电话,包括网络电话、境外电话等;
(六)拒接冒充公检法、贷款、客服、信用卡等电话;
(七)不参加网络赌博、投资、刷单、裸聊等活动;
(八)对熟人借款、自称老板、领导的,要电话或当面核实;
(九)对涉及到转账、汇款、中奖等信息保持高度警惕,不贪财、贪便宜;
(十)不随意转发手机验证码;
(十一)遇到诈骗第一时间打110报警。
第十八节   居家安全行为
第四十八条  员工在居家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一)  注意食品安全,做好居家防疫;
(二)  不在楼梯口、房间内给电动车充电;
(三)  不在电梯内、通风不良处、相对密闭的空间吸烟;
(四)  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五)  高处作业要采取防坠落措施;
(六)  让儿童远离各类危险源;
(七)  离开家门时,管好门窗,停水、停电、停气;
(八)  预留备用钥匙;
(九)  注意天气预报,预防自然灾害,准备好必要的物资;
(十)  配备必要的应急药品、器材;
(十一)  定期检查燃气管道(液化石油气气瓶)是否有泄漏,如有泄漏,及时进行维修;
(十二)  遇燃气泄漏,第一时间打开门窗通风,不得开关任何电器设备,不得使用手机;
(十三)  遇家人中毒(窒息),立即将伤员转移至空气新鲜处,检查有无意识,有无心跳和呼吸,必要时实施心肺复苏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在现场检查(巡视)过程中,发现有不安全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和纠正,符合违规绩效考核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绩效考核。
第五十条  员工在现场发现有不安全行为时,可以向班组长、部门负责人或安全环保部报告,班组长、部门负责人、安全环保部接到报告后,应当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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