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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建部 2013年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建部 2013年版)

一、适用范围与组织主体

适用: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组织: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住建部门监管,可委托质监机构实施

二、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1. 完成设计与合同约定全部内容

2.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提交竣工报告(项目经理+单位负责人签字)

3. 监理单位出具质量评估报告(总监+单位负责人签字)

4. 勘察、设计单位出具质量检查报告(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5. 完整技术档案与施工管理资料

6. 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试验报告及功能性试验资料

7. 建设单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8. 施工单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9. 住宅工程需分户验收合格,出具分户验收表

10. 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三、验收程序

1. 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监理工程需总监签署)

2. 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组成验收组,制定方案;重大/复杂工程可邀专家

3. 验收7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质监机构(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

4. 组织验收:

五方汇报履约与合规情况

审阅档案资料

现场查验质量

形成验收意见并签署;意见不一致时协商一致后重新验收

四、验收报告与备案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附: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意见、五方质量文件、验收意见、其他法规文件

验收合格15日内,建设单位向属地住建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五、小结

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程参与、终身负责

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住宅工程必须分户验收,强化质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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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建部 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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