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使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房屋市政工程(不含工期在三个月以内的市政工程),以及半年内无围挡拆除计划的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围挡设置或整改。 围挡高度:一般房屋建筑工程围挡高度统一为4米,特殊工程项目可以根据需要提高设置高度。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围挡高度为3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