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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楼工程安全监理细则

  • 资料大小:30 KB
  • 运行环境:NT/2000/XP/2003/Vista
  • 资料语言:简体中文
  • 资料评级
  • 授权形式:资料共享
  • 更新时间:2012-09-13 16:44
  • 发布作者:跳跳虫
  • 插件情况 无插件,请放心使用
  • 文件类型 RAR
  • 解压密码:gc5.com
  • 安全检测 瑞星 江民 卡巴斯基 金山
介绍: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生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对监理单位的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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