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6.现场考察 6.1本工程由招标人统一组织现场考察,各投标人应按时参加。 6.2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协助投标人对本工程的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以便使投标人自负其责地获得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所必需的一切资料。 6.3现场考察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将介绍工程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通讯、交通条件、材料供应等,以帮助投标人了解现场情况,利于编标。 6.4现场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均不负责。 6.5现场考察期间的食宿、交通及其他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标前答疑会议 7.1本工程集中组织标前答疑会议。 7.2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或补遗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有关招标文件任何方面的问题。 7.3投标人应以书面方式将要求答复的问题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据此作出澄清和解答,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正式以书面答复(含补遗书)发给投标人。 如非亲自领取并签字登记,投标人在收到补充文件(含答疑纪要、补遗书)后24小时内,必须以传真等书面方式告知招标代理机构,否则招标代理机构将认为投标人已收到补充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对此造成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