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中修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依照本细则实行质量监督。本细则所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及桥隧工程、环卫工程、污水处理工程、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风景园林工程、广场工程、河湖工程、公共交通工程、照明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