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1.开工前准备工作的监理 开工前,承包人须将准备工作情况(即开工申请报告)报驻地办、待批准后方可施工,否则驻地监理工程师有权令其纠正或根据合同有关条款令其暂停。 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要求,其主要审查内容为: (1)工地试验室的仪器与试验人员配备情况; (2)承包人的质量自检系统及质量保证措施; (3)进场材料的质量、规格、数量情况; (4)施工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的配备情况; (5)施工方案、方法、工艺流程; (6)施工设备的配备(数量、规格、性能)等情况。 2.施工放样与施工测量工作中的监理 (1)驻地办测量监理工程师会同设计部门向承包人移交工程测量资料,承包人应进行工程测量复核工作,在测量复核过程中,应补设和固定永久性标志,并将复测结果报驻地办测量监理工程师审查,然后承包人进行工程定线和放样。 (2)承包人应根据驻地办测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于当日或次日向驻地办测量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放样和施工测量记录,当驻地办测量监理工程师发现测量和放样有问题时,承包人应返工复测。 3.中间检查 (1)中间检查的安排 承包人应在每道工序施工结束前24小时将检验计划报送驻地办,以便驻地办安排每道工序施工质量检查工作计划。 (2)检查程序 ①每道工序完成后,承包人自检,若自检不合格,自行返工或补救;若合格,则填写“工序质量检验单”报送驻地办专业监理工程师; ②驻地办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进行检验,若不合格,通过“工作指示单”指示承包人返工或补救;若合格,则签认“工序质量检验单”,并指示承包人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③承包人在每一个分项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自检,若自检不合格,则自行返工;若合格,则填写工程质量检验报表,报送驻地办专业监理工程师。 ④驻地办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单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若不合格,则发工作指示单,指示承包人返工或补救;若合格,则签认工程质量检验报表及分项工程完工证书,并发出工作指示单,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分项工程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