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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监理交底

  • 资料大小:17 KB
  • 运行环境:NT/2000/XP/2003/Vista
  • 资料语言:简体中文
  • 资料评级
  • 授权形式:资料共享
  • 更新时间:2013-03-30 12:02
  • 发布作者:火拉
  • 插件情况 无插件,请放心使用
  • 文件类型 RAR
  • 解压密码:gc5.com
  • 安全检测 瑞星 江民 卡巴斯基 金山
介绍: ㈠ 对拟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认可权; ㈡ 工程建设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权(重要协调事项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㈢ 经建设单位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 ㈣ 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单位提出建议并予以审定的权利; ㈤ 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包单位更换;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单位停工整改、甚至返工(承包单位在取得监理单位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㈥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㈦ 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与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合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建设单位不给予支付工程款); ㈧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单位工作不力,监理单位有要求调换有关人员的权利; ㈨ 在建设单位授权下,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条款提出变更的建议权 ㈩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单位提出,由监理单位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与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单位有权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时,监理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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