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根据建设单位在监理合同中的委托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理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2、审查总包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资格,对工作不力,影响工程建设的人员,监理机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调换。 3、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建设单位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但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4、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监理机构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5、用于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返工和整改。 6、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7、工程进度款审核和支付的签认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进度款。 8、在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内,建设单位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解决。 9、合同约定的监理其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