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一 ) 建设单位 1、合同第“8.1(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本工程施工许可证已办理,其他证件批件需要时办理。 2、合同第“8.1(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根据承发包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临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供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作为组织安全施工,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保护的依据;本工程在设计图内无需提供的情况。 3、合同第“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即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不按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本工程建设单位已对自己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教育,并管理非施工单位的人员如工厂工人及其他人员不进入施工现场。 4、编制的工程概算及标底内,应包括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并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以保证正常安全施工。本工程合同价内已包括了该项费用。 有权监督施工单位对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当施工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没有专款专用,截留、挪用时,有权收回该项资金,并追究责任; 因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危及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安全使用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无偿维修、更换、重置赔赏,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 二)施工单位 1、合同第9.1(3),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2、合同第9.1(5),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3、合同第9.1(7) “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4、9.1(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5、合同第9.2条规定,“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6、合同第“20.1,承包人应遵受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合同第“20.2,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8、合同第“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线、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合同第“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