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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工程监理在我国建筑行业中起步较晚,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虽然改变了我国以往建设单位自己组建机构自行管理的工程模式,但计划经济的体制决定了我国监理制度从一建立就有其本身的特点,没有形成社会化的监理模式,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建设还不完善,监理力量不足等问题也制约着监理业的发展。 

一、监理工作过程中的问题 
  
1、把监理当作质检员。 
 
监理企业的职责原本应当概括为“三控、二管、一协调”。但是在目前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体制原因、机制不配套原因,使原本监理单位的职责多被拆解,该做的没做够,该给的没给到,不该的却担着。监理的三控(即投资、 进度、质量管理)职能多被大大弱化,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仅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工程建设中的监理工程师也就是质量检验员。导致投资和进度控制疏于管理,大大影响了整个工程的建设。
监理是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这个问题涉及到职责问题,承包商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还涉及到验收程序。各项验收,必须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监理的检查要全面。   
 
2、监理队伍总体素质不高,责任落实不到位。 
 
主要是缺乏经济管理和法律知识,缺乏全方位控制的能力。一些监理单位由于人才不配套,大多只能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质量检查,而不能运用经济手段和合同手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这种状况自然不能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
 
由于项目管理与控制能力的薄弱,只能在现场进行质量监督工作。有的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很多项目的总监。有的工程项目空挂“监理”人员名字,只见其名,不见其人。有的监理单位没有确定一定的工程监理的内容和程序,也没有规定或落实各级监理人员责任,致使一些监理人员该进行
 
 
检查时不检查,该旁站监理时不旁站,甚至不问工程是否合格也签字。还有一些监理公司为了节省成本,大量使用一些自己技术不是很扎实的刚毕业的学生,到了工地也看不出来问题。导致监理队伍掌握的技术力量不够。 
 
3、业主行为无规范。 
 
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有的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的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很多建设单位不认为双方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总是认为建设单位出钱、监理公司挣钱的雇佣关系,否认了监理独立开展工作的权利,形成了上下级的从属关系。
 
因此,在工程施工过程的检验监督,不能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领导说了算,监理往往只是执行“签认”手续。也正是由于这些建设单位把工程建设监理认为是“多余”的错误思想,在工程建设中出现了监理“可有可无”的现象。
 
其实,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唯一管理者,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而业主所要做的,是如何做好对监理的管理,而非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4、工程项目管理重叠。 
 
工程建设监理在我国是要求强制执行的,无论项目投资者是否具备有效的决策和管理班子,都必须聘用至少一家监理企业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之后又有代建公司的插足使得工程管理出现了多层重叠,这样的结果直接导致了现场施工单位对现场监理忽视,对监理单位提出的一些问题直接不听或者就是采用拖延战术。因为施工单位在自己心中形成了一种向老板自动倾向,觉得只要把老板那边谈妥,监理单位那方面就可以直接忽略。 
 
5、政府监督部门监管不严。 由于政府的监管不力,导致投标恶性竞争,有的还存在挂靠监理证照,转包监理业务,出租资质,业主私自招聘监理单位,监理费收取标准不严格导致监理市场混乱。 
 
6、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监理单位的权利不多 监理单位只是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保证各项隐蔽工程的有效完成,和工程质量的严格控制。但是实际施工过程中,很多施工单位是无视监理单位的,对监理单位提出的整改工作是敷衍了事,说一套做的是另一套。
 
虽然监理单位是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但对于这种情况有事也迫于无奈。最后的结果就是监理单位夹在建设单位好施工单位之间,下停工整顿太多,影响工程工期,不下停工整顿下整改通知,施工单位又会说一套做一套。所以这就需要建设监督部门给予监理单位多一点权利。 
 
二、改进工程监理工作对策 
   
1、要加强各级政府建没行政部对项目建设的管理,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施工和验收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加强监理市场的规范化,规范参建各方的市场行为。业主选用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应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不应使用内部监理单位搞自我“监理”,以及施工、监理为同一行政管理单位的同体监理。业主应与中标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处罚工程建设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力争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确保建设项目实施质量。 
   
2、政府相关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监理机构的工作质量认证,监督工程质量和监理机构的工作,严格认证工程质量等级。认真核实监理公司实有人员资质情况,监督检查工程施工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和设施配备、监理工作情况。保证监理部门有真实、合格、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和从业设施,杜绝监理公司聘用无资质、或是挂职的监理工程师。从而强化施工现场的工作质量。 
   
3、监理单位应把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落实到位,认真解决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要建立各级岗位责任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都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以及相应的考核与罚制度,以杜绝监理工作中的敷衍了事和弄虚作假。 
   
4、监理单位还应注意自己的人员配备和搞好培训工作。监理单位不仅要具备工程施工的监理能力,而且应当具备设计监理能力,以及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能力,以适应全过程监理和咨询的需要。更要具备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的控制能力,会使用技术手段,熟练地应用经济控制手段、合同控制手段和法规控制手段,以适应全方位监理的需要。因此,监理单位不仅应该配备工程技术人才,而且应该配备和培训经济管理和合同管理方面的人才。这样就可有效的提高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5、业主应对工程监理单位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目前工程监理工作中经常出现的一些问题多由业主对监理的认识甚至是监理对自身的认识不足引起的。业主认为监理是其雇用的“监工”,监理的一切行为要符合业主意愿。再者,业主和监理间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通过委托合同,监理代表业主工作,但是业主无权干涉监理工作,否则势必造成侵权行为;同时监理亦应明确自己的责任,监理单位是公正的第三方,要敢于坚持公正原则以维护业主和承包商的正当利益。所以业主对监理单位必须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6、施工单位也应注意对监理单位的态度。对于一些施工单位无视监理单位的建议,总是认为监理单位在故意刁难于他。但实际确不是这样,监理单位是本着监帮结合的思想,为参建各方的权利和利益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无论是对哪一方都不存在故意刁难。更是为了工程质量的保证。除非是个别监理人员心态不正。
 
结语: 
 
工程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技术措施调控,必能规范监理行业市场。而监理单位本身也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要做到不偏不倚、独立、客观、公正。只有这样建设工程监理出现的问题就会大大减少,更会有效的提高监理工作的效率,将业主的投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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