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02年11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法》的正式颁布实施,如何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确保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和工程施工质量,是施工企业自身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否也应该纳入监理方加强监控管理的范畴?
对此,争议颇多,但就目前我国建筑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分析,笔者认为可以考虑纳入监控,原因如下:目前,对监理行业认识上的不一致,导致一些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强行要求监理介入安全生产管理,并作为考核监理方项目监理水平的依据之一。
另外,很多建筑企业存在内部安全管理相对松弛,施工班组主体是农民工,素质低,安全意识差,施工过程存在安全隐患现象。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仅给施工方带来经济和名誉损失,也会给业主项目建设计划,工期,甚至经营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
虽然,目前实施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并没有明确监理应对施工安全进行监控,目前出台的国家法律也未明确监理应承担施工安全的责任。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若没有可靠的安全生产管理做保障,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转就会大打折扣,从而无法保证质量和工期目标的顺利实现。为此,笔者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敬请专家和同仁批评指正。
一、要有效介入施工安全管理
首先,项目监理部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地方性有关施工安全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特别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年新版)有关施工安全篇章、《建筑施工安全标准》(JGJ59-99)及实施指南的内容要学深学透,理论结合实践,对不同施工阶段、施工部位、施工方法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事先分析预控,掌握其发生规律,及早提醒施工单位注意防范。
二、项目监理部应根据项目特点制定相关《监理部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监理员对安全生产监控中的职责(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监理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是企业内部加强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对项目监理部和员工内部考核一种依据,是监理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满足市场需要,树立品牌形象,造就高素质全能型监理人才的一种方法。至于监理介入的程度、范围,监理的相关收费是否应作调整,发生事故后的连带责任等问题,也需深入探讨,因牵扯的面太大,在此不便赘言)。
(1)总监理工程师:应做好相应指导性工作,包括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核查督促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各项管理技术措施制定和落实,经常组织监理人员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发生事故后参加事故调查等。
(2)监理工程师:对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在施工交接进程中或交叉作业时涉及施工安全问题时进行协调,落实安全质保体系相关内容,认真督促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内各项防护措施、设备使用情况,督促检查施工作业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发生事故立即报告总监。
(3)监理员:根据总监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安排,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各方反馈,并督促施工方对安全隐患落实整改。
三、项目监理部要确立《监理部内部安全检查制庋》
按不同专业,明确人员分工,检查时间,部位,频率,方法等。
(1)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检查落实——应由总监或总监代表负责。
(2)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检查落实——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负责。
(3)“三宝”“四口”防护情况检查落实——主要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负责。
(4)施工临时用电检查落实——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负责。
四、在审查开工报告前
监理认真审查逐条落实开工条件,尤其对安全部分相关内容,包括“三通一平”、“五牌一图”、围墙、临时用电、临建设施及排水系统应符合要求,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安全质保体系,特种作业资格审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及交底等,不符合开工条件坚决不同意开工。
五、监理交底会及第一次工地例会上
监理应向施工方介绍监理部《内部安全生产贵任制》及《安全检查制度》的计划安排情况。并就安全生产管理对施工方提出具体要求。每次工地例会,要求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参加,就监理人员施工方介绍监理部《内部安全生产贵任制》及《安全检查制度》的计划安排情况。
并就安全生产管理对施工方提出具体要求。每次工地例会,要求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参加,就监理人员现场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要求施工方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完成期限。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解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专项问题。
六、在施工阶段
监理人员根据《监理内部安全检查制度》相关要求,在监理巡视检查验收过程中,依据制定的具体条款,逐项检查落实,并认真作好记录。重点应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1)对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同工种工序施工交接过程中或交叉作业时涉及施工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协调处理。
(2)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新入场班组、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3)督促施工单位施工用电机具设备及时进行安全验收。
(4)督促施工单位随时作好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5)督促总、分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七、就施工中出现安全隐患问题,监理应采取有针对性、行之有效方法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1)对明显违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章节相关条款行为必须坚决制止,以书面形式责令立即整改,必要时可暂停部分或全部工程施工。待所有安全隐患整改消除,并经监理复查合格后,方可签署复工令。
(2)对违犯《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相关条款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暂缓下一道工序质量验收。
随着社会变革进一步深化,社会各界对监理概念的认识会逐步统一到为业主提供项目全过程或者阶段服务上来,监理工作内涵和职能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以满足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和加入WTO后监理专业化和社会化的要求。
但在现阶段,结合我国建筑业的实际发展水平,考虑到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管理两层分离的客观现实,监理企业若能有效介入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不仅可以保证“三控两管一协调”顺利实施,增加监理企业对施工方的综合监控能力,而且对工程的顺利开展和计划的如期实现,对增强监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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