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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路施工监理

【摘要】随着公路建设规模的加大,工程管理和控制工作亟需加强。工程监理在公路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监理的内部原因和外部因素的影响,公路工程监理中突显出许多问题,严格监理意识不强、被动监理现象普遍。于是,如何使公路工程监理全方位、全过程、有序有效地进行,达到监理的目的,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公路投资效益,就成为众所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道路工程;公路;施工监理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现状分析
  (1)监理地位不明、职责不清,影响了监理作用的发挥。在施工监理合同及各项制度书面规定上对于监理的地位和职责予以明确,但是在实际操作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业主在思想上、组织上不能适应这个制度,越俎代庖、不信任监理人员现象较为普遍,有时仅将监理制度作为形式。在一些项目业主对监理授权有限,还习惯于直接进行具体管理,没能有效发挥监理机制作用。一些项目业主工作人员干扰监理授权范围内的工作,不但降低了监理工程师的威信,而且使监理人员无所适从、工作责任不清,权力小而责任大,另一方面,业主处于强势主导地位,对其一些不规范做法,缺乏有效制约,追求政绩,其一些不符合科学规律的决定和作法,实际上被默许,监理工作难以有序进行。另外,公路中施工单位挂靠、分包转包现象严重,施工单位对监理制度缺乏认识,认为多了个“婆婆”而已,不买监理的帐,不认真履行合同,拒不执行监理指令、违规操作等屡见不鲜。甚至为降低成本,增大收益,轻视质量,采取不合理不规范不科学的施工方法,有问题时跑关系、搞应付,对监理控制置若罔闻,使监理工作处于被动状态。
  (2)监理市场竞争尚不规范,监理费用较低,直接影响了监理工作的正常投入,监理单位发展缺少后劲。由于公路中没能执行“新标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2007年5月1日发布),目前监理服务费不足新标准的二分之一,至使公路监理屡招失败。而监理单位为满足业绩要求和企业生存,不得不低价接受监理委托,由于监理收费过低,为维持生存,一些监理单位不惜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人员数量、降低技术人员资格要求和技术投入等手段来弥补收费不足,既影响了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又造成监理队伍人才流失严重。监理单位难以形成积累,监理单位经营困难,难以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质量和安全责任,直接影响了监理行业的发展。从而也导致了监理行业陷入了“低价低质、低质低价”的恶性循环。
  (3)监理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大规模的公路建设市场形成了巨大的人才需求,目前虽然监理队伍规模较大,但综合素质强的监理人才相对匮乏,影响了监理水平的提高。高素质监理人才的培养、锻炼需要一个过程,客观上监理人才队伍的培养,滞后于高速发展的公路建设需要。因公路点多、较分散,投资规模有大有小,实施周期长短不一,项目管理与监理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成熟和日趋完善,这就对监理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要学会迅速适应项目环境,抓住监控要点。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监理行业对高端人才尚显缺乏吸引力,实际上近年来投入到公路中的监理人员,具有较高水平的监理工程师所占比重相当小,从而造成监理队伍整体素质难以提高。
  (4)监理机构不完善、监理手段不足,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具体表现在监理机构不能满足项目的有效监控,监理的信息化水平较低,监理的控制流程有待于规范、严密,监理的检测手段、测量手段较弱,而且缺少相关的专业人员。其主要原因是监理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和有效投入不足制定的《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流于形式和应付检查,工序监控不连续,事前监理不足。
  (5)监理的诚信度有待提高。目前监理的诚信水平与客观、公正、权威的监理定位还有差距。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的履约率较低,工作中审查把关不严,“变通”时有发生,挂靠监理、虚假资料不时出现,这些现象影响了社会对监理的评价,降低了监理的可信度。
  2.有效的解决策略
  (1)提高对监理制度的认识,明确监理职责。工程监理活动涉及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家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十分明确的,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合同关系,建设单位与监理是委托合同关系,而监理与施工单位之间是没有合同关系,只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这种关系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合同所确定。因此,三方都需对公路实施监理制度要有高度的认识,要充分意识到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相互关系。目前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中,建设管理单位主要是各地区或县级交通局,由于受人员编制有限和管理费较低等原因,建设单位难以组织有效的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全面的控制和管理,实行监理制度、委托监理单位就是为了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全面的监督管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第1.0.4条明确规定: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必须明确双方职责与权限。这里面包含了监理工作的内容、赋予监理的职责和权限范围,以保证监理机构依法、依合同,公正、有效地开展监理。同时在规范中要求三方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中阐述并明确相互关系和职责权限等。而监理机构必须对监理职权落实到位,避免责任不清,改变无序、被动监理的局面。只有三方加强监理知识方面的学习,提高对“监理”的认识,懂得监理程序与要求等,各尽其责、相互配合,才能使工程项目得以顺利的实施。
  (2)监理服务费用的水平是由监理人员的数量、工资水平、服务时间以及监理单位投入的设施、设备费用决定的,与施工单位完成的产品价值并无直接关系,因此,合理的监理服务费用是满足监理服务质量的有力保障。可参照新标准,适当提高公路监理服务费用,满足项目监理部的基本配置和人员要求,按期支付监理费用,对于延期或增加服务内容的,应在监理合同中给予约定,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利于监理单位的后续发展。
  (3)加强监理单位自身建设。公路往往多在人口密集区域,受限因素较多,周边环境复杂,设计缺陷较多,协调工作量大,其工程监理难度不亚于高等级公路,因此,对监理机构的整体素质要求是很高的。而监理单位靠什么赢得建设单位授权、靠什么扩大市场占有率,说到底要靠监理队伍的素质和水平,要靠丰富的工程监理经验,要靠严格、公正的监理精神和作风。要让社会认可、业主放心、施工单位服气,必须自己先要有过硬的素质。主要从三方面进行强化,第一是人员素质,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的认知深度,结合实践不断积累和提高监理业务水平,并强化团队意识,形成一支具备高素质监理人才的监理队伍;第二是要不断完善监理单位内部的管理体制,形成高效、有序的监理机制,具备监理单位后续发展的强劲势头;第三是相应完成监理设备、设施等硬件和信息化管理软件的配套应用,以科学、先进、创新的现代化管理、检测手段来控制监理全过程。
  公路监理体制当前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随着公路质量年等活动的开展,各个层面对公路加强管理的意识在不断提高,而适应公路建设发展的监理体制也会日趋完善和成熟。
  【参考文献】
  [1]陈胜利.对公路建设的思考[J].甘肃交通科技,2005,(05).
  [2]洪洁波.公路施工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甘肃交通科技,2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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