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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监理对施工阶段项目投资控制的重点 (毕业设计论文)

【摘要】 施工监理处于投资控制的最前沿,为投资控制起着最基础的作用,本文根据目前监理现状叙述了投资控制的重点。 

【关键词】 施工监理;投资控制;工程量计量;变更;索赔 

施工监理是指在建设项目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和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以后,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控制,是监督承包商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和投资等目标来履行施工的全过程。施工监理的投资控制就是把计划投资额或合同价款作为投资控制的目标值,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定期地进行投资实际值与目标值比较,找出偏差、分析偏差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以确保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在施工阶段,影响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因素很多,除料价上涨因素外工程计量、变更、索赔是引起投资失控的主要因素,须严格控制,确保实现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目标。 

1 做好工程计量的工作 

工程计量是指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这不仅是控制项目投资支出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约束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强化承包商合同管理意识的手段。FIDIC合同条件规定,业主对承包商的付款,是以工程师批准的付款证书为凭据的,工程师对计量支付有充分的批准权和否决权。同时,工程师通过按时计量,可以及时掌握承包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工程进度。因此,监理工程师可以通过计量支付手段控制工程按合同进行。要做好工程计量工作,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1工程计量依据 

投标书工程量表中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合同支付结算的工程量。合同支付工程计量应按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通过量测与计算进行,因为投标报价中包含施工单位的投标技巧,如不平衡报价,即把施工中可能减少的工程量、可能会发生变更的项目,后做的项目降低报价,使先做的和不可能发生变更项目造价提高,在工程总造价不变的情况下,超前支取进度款『4』。监理工程师接到工程预算书后应进行真实性的审核。在平时计量时,也不能简单按投标文件控制,以防止工程款的提前支付或超额支付,避免投资失控。 

工程量项目划分要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报价与支付项目(包括合同报价单、工程变更、设计修改、业主另行批准或确定的增加支付项目)进行。 

工程计量量测范围,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变更通知,设计修改通知,工程洽商及相应的工程量表),所确定的建筑物设计边线以及合同规定应扣除或增加计量的范围,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经监

理批准的计量方法与计量单位进行量测计量。一般接到工程任务后都应根据不同的特点和合同约定、制定相应可行的计量与支付办法,规范施工单位工程款的申报。 

工程计量方式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三级项目划分,以分项工程或分部工程为基础,依据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的单价支付项目或总价支付项目分别进行。 

1.2工程计量原则 

不符合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要求,未经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或未按设计要求完成的工程与工作,均不予计量。按工程承包文件规定以及监理机构批准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计量。因承包单位责任与风险,或因承包单位施工所需要另外发生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1.3工程计量程序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就应督促承包单位及时完成原始地貌地形测验,并将测绘成果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单元工程或分项工程完成以后。承包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量申报。工程计量量测由承包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共同进行,或由承包单位提交量测记录与计量成果,报监理机构复测审核后确认。 

1.4工程量的批准 

在进行合同支付签证前,监理工程师应按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及时完成对工程计量项目、工程计量范围、工程计量方式与方法、工程计量成果等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以及申报支付项目工程质量合格签证的审查与批准。当工程计量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对通过审查而未发生争议部分工程计量及时予以批准,有争议部分专题解决。 

1.5工程计量批准后的修正 

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属于中间支付计量,监理工程师可以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事后对已经通过审查和批准的工程计量,再次进行审核、修正和调整,并为此发布修正与调整工程计量的签证。 

2 控制变更及其费用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是常有的情况。变更的项目单价应按合同及招投标文件中已有的单价,若没有类似或适合的价格,要仔细审核并测算,与施工方之间就单价核准有争执且无标准可依据时,可通过咨询造价站的专业人士来解决。变更通常分为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和进度变更等。 

2.1设计变更控制 

由于招标时的设计深度原因,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总有一些修改,对此应该认可相应增减费用。对于这类设计变更要做到事前控制,尽早发现问题,及时变更设计,避免项目实施后再变更,从而引起更大的损失。对于一些承包商为了施工方便要求设计对图纸进行修改,那么就要分析是目前施工水平无法达到,还是承包商方便自己施工而做,是前者可以认可,而后者在不改变建筑物的功能

2 和影响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可以认可,但由此增加的费用不应给予支付。 

2.2施工变更控制 

施工变更是指施工方法、方案的改变引起的变更,对于此类变更其费用通常是不能给予支付的,但是有些情况要给予考虑。例如:在某工程中,按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应该于××年×月×日开始现场搅拌混凝土。因为承包商的混凝土搅和设备迟迟运不上工地,承包商决定使用商品混凝土,但被业主否决。而在承包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使用何种混凝土。承包商不得已,只有继续组织设备进场,由此导致施工现场停工、工期拖延和设备增加。对此承包商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而业主以如下两点理由否定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① 已经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确定承包商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承包商应该遵守; 

② 搅拌设备运不上工地是承包商的失误,他无权要求赔偿; 

最终将争执提交调节人。调解人认为:因为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一定要用工地现场搅拌的混凝土(施工方案不是合同文件),则商品混凝土只要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也可以使用,不必经业主批准。因为按照惯例,实施工程的方法由承包商负责。他在不影响或为了更好地保证合同总目标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更为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业主不得随便干预。在这前提下,业主拒绝承包商使用商品混凝土,是一个变更指令,对此可以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但该项索赔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出。当然承包商不能因为用商品混凝土要求业主补偿任何费用。最终承包商获得了工期和费用补偿。 

2.3进度变更控制 

每个工程建设都有一个合理期限,这就是合理工期。在招标时就提出了进度要求,而实施过程中因各种因素的变化自然就会引起进度的改变,作为施工监理就要分析引起进度变化的原因是承包商还是其他方面造成的,对于前者的进度变化(赶工期)而引起的费用增加是不该支付的,而后者就应当支付。 

3 加强对施工索赔的控制 

工程索赔对工程选价的控制影响最大。索赔与反索赔是合同双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国际工程中一般施工索赔都要达到合同价款的10%~15%,个别情况甚至更多,由此可见,索赔的预防和处理对工程投资控制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3.1索赔时效的规定 

在施工合同中一般都规定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商应当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书:在递交索赔意向书的28天内,承包商应当向工程师递交索赔申请报告,如果索赔事件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承包商应当向工程师递交中期索赔证据的记录及证明材料;工程师在收到索赔申请报告的42天内对索赔事件进行审查等等。在实践中,由于我国目前建设工程管理正处于转型期,市场意识、合同意识、索赔意识不强,因而对索赔时效的重视往往不够,在有些工程项目中,承包商提出索赔的期限远远超出索赔时效的规定,如果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承包商就会丧失索赔的权利,但就我国目前现状而言,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往往出于道义,仍然给承包商予以索赔的权利。但这样做会造成一个不良后果是给

3索赔证据的收集带来相当大的难度,监理工程师在评审索赔事件时往往感到十分棘手。 

3.2索赔证据的收集 

首先,工程师对索赔事件应当有预控意识,在日常的施工管理过程中就应强调完善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严格按工程管理各环节对资料管理的要求进行,这样可以做到当索赔事件发生时可以及时进行相关记录工作,包括工程照片、往来信函、会议纪要等等。这是工程师在处理索赔事件相当关键的环节,索赔记录的质量直接反映工程师评审索赔的水平。工程师应当充分重视索赔记录这一基础性工作,这样在处理索赔事件时便可做到证据充分,既维护了业主的利益,又能使承包商信服。 

3.3 索赔评审原则 

首先工程师应当对索赔事件进行定性分析,依据合同文件、合同条款有关索赔的规定及合同精神,分清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责任,确定索赔事件是否成立,然后对索赔事件进行定量分析。工程师在评审索赔费用时应当遵循两个基本原则:实际损失原则和风险均摊原则。在合同文件中一般都规定了业主和承包商的风险,如果出现合同文件没有规定客观事件,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在这样的情况下,工程师应当根据风险均摊原则,确定业主和承包商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监理是监理工作很重要的一个环节,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不仅仅是控制工程款支付,而是应从组织、经济、技术、合同和信息管理等多方面采取措施,进行动态控制,以确保最终投资控制目标的实际『7』。我国已经加入WTO ,工程监理制要想尽快与国际建设市场接轨,必须充分掌国上通用的FIDIC 合同条款。从观念上、制度上进行改革充分健全监理制度,不断提高投资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参考文献

1. 卢威宇,施工阶段监理的投资控制[J],广西土木建筑,2000,25(4):193~194 

2. 黄家壁,建设项目投资控制[M],北京:水利电力出版社,1995:179~222 

3. 陈新贵,试论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J],重庆工学院学报,2003,17(2):59~61 

4. 韦立志,建设监理概论[M],北京:水利电力出版社,1996:213~214 

5. 张松风,浅谈施工监理中的投资控制[J],广东水利水电,2004,6:82~83 

6. 熊克齐,监理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投资和索赔控制[J],广东化工,2003,2:27~29 

7. 徐大图,工程建设投资控制[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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