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本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其附属设备的修缮工程,改建工程,重新装饰装修工程,系统更新改造工程,抗震加固工程,一般单层房屋的翻建工程,古建筑修缮、复建、保护性移地迁建工程,以及随同上述各类工程施工的零星(建筑面积在300m2以内)添建、扩建工程。不适用于建筑面积在300m2以外的新建、扩建工程和临时性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