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1.3.1 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只发给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 1.3.2 参与本钢结构工程优化设计的设计院应具有甲级资质,所提供的优化设计方案需经其盖正式出图章认可,投标人必须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1.3.3 招标代理人在评标过程中将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资料进行复查,特别是对有可能承担该工程施工的投标人,将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1.3.4 在合同授予之后,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提出的设备表中提供的主要施工设备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更换或缺省。 1.3.5 在合同授予之后,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提出的人员表中提供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更换或缺省。 1.3.6 动员期结束时,中标人如果不能满足上述1.3.3条款、1.3.4条款的要求,将被视为违约,承包人的部份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直至终止合同。动员期为从开工令下达后的5个日历天。 1.3.7 承包人的所有分包必须得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有关分包将在合同协议条款中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