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独立法人或相应资质的联合体: ①必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并持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②必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且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岩土工程勘察专项甲级; 注:按建[2001]82号文标准取得旧版资质证书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具体原则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执行。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①施工项目负责人要求: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安B证); 拟派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类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②设计负责人: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③勘察负责人:拟派勘察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 注: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注册建造师包括延续注册成功的注册临时建造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