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1、原《规范》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规定不明确,往往使招标人提供的清单特征不清、界限不明,使投标人无法准确理解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构成要素而导致报价偏差;使评标人评标时难以合理评定中标价;使承发包双方最终在结算时引发严重争议。 2、原《规范》仅侧重于工程招投标阶段计价环节中相关规定,但对于工程招投标后后续合同履行阶段的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与工程索赔、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等环节缺乏相应的规定,导致后期执行非常困难。 3、原《规范》的出台没能考虑我国各个省市的地域特性和各个行业惯例,没能给其留下一定的豁口和余地,于是基层为了“贯彻实施”《规范》,出现各地区、各行业自己版本的土《规范》,使原《规范》的统一性和强制性与地区行业的特殊性严重脱节,反而影响了国家《规范》的权威性。 4、原《规范》总则第1.0.3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但这一条文并未说明国有投资项目应在基本建设程序的什么阶段执行《规范》。这样就带来一个严重的问题: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要不要执行《规范》,不执行就等于违反了《规范》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若要执行《规范》,却因为初步设计深度,不够,许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措施项目根本无法计量,无法编制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