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2.施工许可证有效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中止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4.恢复施工: 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