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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划为连续释放源?

 哪些情况下可划为连续释放源?

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连续释放源:

  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的自由排气孔和其它孔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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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划为连续释放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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