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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中如何维护农民工利益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一个特殊群体。关心、维护、 照顾他们的切身利益, 是落实科学发展观,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政治问题。建筑业是使用农民工最多的产业部门, 理应成为维护农民工利益的模范产业。 

要思考长治久安的办法,根据当前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反思建筑业用工制度现行建筑业用工制度, 大量使用农民工, 召之即来, 挥之即去, 是对过去固定用工制度的改革, 对建筑业应对宏观经济环境, 提高竞争力和经济效益起到过积极作用, 但对农民工利益缺乏有效保护是其制度缺陷。实行管理层与作业层“两层分离”, 一些企业不要作业层; 建立总承包与专业分包相结合的“总分包” 体系, 一些企业搞成总“皮包”公司,分包变“转包”,丧失自营能力; 提倡发展建筑劳务, 冒出一批 “包工头” 和分散劳务, 等等。 这是当初改革建筑业用工制度所始料不及的。反思的目的在完善,建筑业企业要有一支相对稳定的基本骨干作业队伍。建筑企业资质条件应适当修改, 规定基本骨干作业队伍的数量,如特级企业应有20000 人以上,一级企业5000人以上, 二级企业3000人以上, 三级企业1000人以上。 总承包企业承担工程建设必须是主承建企业,主承建工程量应在60% 以上。 

二、认真实施政府阳光培训计划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下, 利用各类技工学校和有关企业培训资源, 每年为将要进入建筑业的农村劳动力进行基本职业技能培训, 帮助他们提高职业技能, 掌握安全知识,培养职业道德和吃苦敬业精神。 基本职业技能培训, 应由政府出资支持;提高技能的再教育, 应实行企业支持,个人自愿的方式。 

三、 进一步规范建筑业用工管理所有建筑企业用工,必须执行国家劳动用工法规,办理正规劳动用工手续,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使用成建制劳务,禁止通过亲戚、朋友、老乡、同学等私人关系使用没有劳务资质的包工头和零散劳务,违反规定的记入不良记录,吊销项目经理证(建造师证), 并按劳动监察法规处理。 

四、要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生活基本条件广泛开展文明工地建设活动,对民工基本生活条件实行标准化管理, 实行民工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恶劣天气、恶劣环境下必须停止室外施工; 企业违反国家规定要求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农民工有权拒绝施工作业,有权控告企业损害作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 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按月发给预支工资,工程项目结算后结清工资; 减少工资发放环节,由总承包企业直接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个人; 特种岗位、特殊工种要发给特种补贴。 

五、要保证农民工基本生产生活生存费用的提取要强化工程定额的约束,建筑工程定额规定的养老保障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 临时设施费、 安全施工费等,不应列入竞争性工程取费范围, 要作出硬性规定, 由施工企业足额提取; 在政府收费大厅由政府有关部门服务关口前移,代企业集中统一提取的, 企业不再取费, 主管部门按规定拨付给企业; 在政府收费大厅未提取的, 列入工程计价清单计提;企业主动放弃的, 企业负全责, 不得降低、 克扣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 应由建设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加强工程决算审计管理,工程定额规定的费用应提未提的,经审计确认后上缴国库。 

六、 认真落实农民工产业工人待遇农民工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可以晋职称、评劳模、入党,提拔到管理和领导岗位。大中型企业对自带自招和长期配属合作的农民工队伍,要与原在职职工一视同仁, 进行统一管理,按照培养四有新人标准,指定和实施教养培训和管理计划,帮助农民工尽快完成由农民向产业工人的转变。 同时, 政府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让农民工有发言权,加快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解决好农民工进城后子女入学、户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问题。 

七、加强建筑工程和建筑业管理建筑业是支柱产业,建筑工程管理是工务管理,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迫切需要加强产业规划、 产业指导和产业服务。当前对建筑业和建筑工程管理从整体上看比较薄弱,问题不在于有多少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在于政府组织资源的整合。建筑业支柱产业的地位得不到确认,政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主要精力其实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上,偏重于城市事务的管理必须形成完善的、与时俱进的产业规划、 管理、 指导、 服务体系, 以产业思想指导产业发展,相关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八、 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农民工, 善待农民工的风气唤醒良知,形成社会共识: 业主不是资本家和地主, 农民工不是长工;保护劳工权益,是社会进步的标志;降低工程造价要在合理范围内,不能以牺牲农民工基本权益为代价; 农民工是光荣的社会财富创造者,是新兴的产业工人, 是社会弱势群体, 对他们要多一份关爱,多一重呵护; 他们的劳动,他们的人格尊严,必须受到尊重; 落实科学发展观,他们应当分享现代化建设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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