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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往往带着“并发症”,该怎么处理?

 一、工程质量事故特点及分类

根据我国现行规定,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工程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㈠、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

①复杂性

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繁多,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错综复杂,即使是同一类质量事故,而原因却可能多种多样截然不同。使得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其性质、原因及发展,确定处理方案与措施等都增加了复杂性及困难。

②严重性

工程项目一旦出现质量事故,其影响较大。轻者影响施工顺利进行、拖延工期、增加工程费用,重者则会留下隐患成为危险的建筑,影响使用功能或不能使用,更严重的还会引起建筑物的失稳、倒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

③可变性

许多工程的质量问题出现后,其质量状态并非稳定于发现的初始状态,而是有可能随着时间而不断地发展、变化。因此,有些在初始阶段并不严重的质量问题,如不能及时处理和纠正,有可能发展成一般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有可能发展成为严重或重大质量事故。所以,在分析、处理工程质量问题时,一定要注意质量问题的可变性,应及时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其进一步恶化而发生质量事故;或加强观测与试验,取得数据,预测未来发展的趋势。

④多发性

建设工程中的质量事故,往往在一些工程部位中经常发生。因此,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预防十分必要。

㈡、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万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复、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相关的建设法规。前三种是与特定的工程密切相关的具有特定性质的依据,第四种为法规性依据,是具有很高权威性、约束性、通用性和普遍性的依据。

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有以下几个方面:

⑴质量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质量事故状况的描述,如发生的事故类型、发生的部位、分部状态及范围、严重程度;质量事故发生变化的情况;有关质量事故的观测记录,事故现场状态的照片或录像。

⑵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⑶ 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⑷ 有关的设计文件及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

⑸相关的建设法规

⑹ 与工程质量及质量事故处理有关的以下几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管理方面的法规;从业者资格管理方面的法规;建筑市场方面的法规;建筑施工方面的法规;关于标准化管理方面的法规。

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事故处理调查小组按以下程序进行:

立即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其有关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作业工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质量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工程名称、部位、时间、地点;

2、事故概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损失;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5、相关各种资料(有条件时);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配合监理单位按如下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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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

在各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或完工后,如发现工程项目存在不合格项目或质量问题,应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1、当施工而引起的质量问题在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施工单位立即更换不合格材料、设备或不称职人员,或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和操作工艺;

2、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问题出现时,组织事故工区立即对质量问题进行补救处理,并采取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

3、当某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完工以后出现不合格项时,组织事故工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整改。

4、在交工使用后的保修期内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时,组织、指导事故工区及时进行补救、加固或返工处理。

基本处理过程描述;

调查与核查情况,包括调查的有关数据;

原因分析结果;

处理依据;

审核认可的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实施处理中的有关原始数据、验收记录、资料;

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结论;

质量问题处理结论。

5、 安质部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组织相关工区研究,并责成相关工区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

6、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安质部应要求事故发生工区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请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BT项目指挥部安质部门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7、对事故发生工区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① 工程质量事故情况、调查情况、原因分析(选自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②质量事故处理依据;

③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

④实施技术处理施工中有关问题和资料;

⑤ 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

⑥质量事故处理结论

8、根据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复工令》,要求事故发生工区恢复正常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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