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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排水设计常见疑难问题解析汇编

 (问题一)自动喷水系统设计中,有无必要画出试泵所用的“转子流量计”等一系列的组件?

解析:此仅属《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施工要求,故应由施工人员执行。设计中只须考虑方便其安装要求,预留好接头,为其安装创造条件。

(问题二)消防高位水箱的容积,要不要考虑自动喷水系统的容积?

解析:要考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1.1条规定:“室内消防用水量为建筑物内设置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中所需要同时开启的系统用水量之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4条还规定,消防水箱应储存10分钟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因此,消防高位水箱容积应考虑自动喷水系统容积。而其具体容积大小,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4.2条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7.1条规定。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8立方米时,仍可采用18立方米。

(问题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上规定,消火栓的布置应能保证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类似规定。消火栓可跨越防火分区吗?消火栓能否穿越防火门为防火门另一侧灭火?

解析:(1)消火栓不可跨越防火分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3.7条明文规定: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二只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非高层建筑应严格按此规范要求。虽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未对防火分区作明文规定,但一般认为,高层建筑的防火等级要不低于非高层建筑的,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3.7条可认为同样适用于高层建筑。

(2)根据《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批准部门为深圳市国土规划局)第4.4.3条:“住宅消防电梯前室应室内消火栓,可按以下两种情况设计:…(2)当该消火栓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时,其栓体、水龙带长度、水枪规格等的要求应与其他消火栓一致”。故可认定前室消火栓可保护前室以外的其他防火分区范围,但具体设计时,仍需征得深圳消防部门认可。

(问题四)消防水池不用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时,是否应有供消防车使用的取水口?

解析:消防水池不用储存室外消防用水,即意味着室外给水管网自身已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火灾发生时,消防车直接从室外给水管网上的室外消火栓取水灭火,而消防水池无需供消防车取水。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3.4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6.2.5条规定,该消防水池不必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

(问题五)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用水量确定,或是应按水泵接合器数量确定,还是应按室外消火栓间距和保护半径确定?有关规范条文和条文解释相矛盾,如何理解?

解析: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经计算而确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3.6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2.8.5条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即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计算。而具体布置室外消火栓时,应结合其保护半径、间距要求以及水泵接合器位置等综合考虑。

(问题六)设置喷淋系统时,商住楼上部的住宅是按普通住宅,还是按照公建对待?

解析: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2.0.1条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3.03条,商住楼中的住宅部分,在设置喷淋系统时,应按普通住宅对待。

(问题七)某多层住宅,一、二层为多间商业服务网点(每间小于300m2),其每层建筑面积均小于1500m2,而加上住宅后的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这样的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应设喷淋系统?

解析: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5.1.4条,此商业服务网点本身可不设喷淋系统。

(问题九)多层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设不设消防泵,能否更明确一些?

解析:①当多层建筑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而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水量及水压要求时,则只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不另设室内消火栓泵:1)市政给水管道为环状,并有二路进水。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路进水,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不大于25L/S。②除①之外的其他情况下,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泵,均应以消防部门意见为准。

(问题十)不具备设屋顶水箱的建筑物,若用气压罐代替消防水箱,其调节容积如何确定?

解析:首先,可否不设屋顶消防水箱,应事先征询本地消防部门书面意见。一般而言,适用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建筑才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而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建筑,则必须设置屋顶消防水箱(常高压系统除外)。

若可用气压罐代替屋顶消防水箱,其调节容积应为下述两者之和:1)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4.2条所计算的调节容积;2)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10.3.2条所计算的调节容积。

(问题十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6.2条和第7.6.4条关系如何?“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如何界定?

解析:(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6.2条规定仅限于一类高层建筑,而第7.6.4条规定适用于所有高层建筑(含一类高层建筑)。(2)“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应当根据使用性质和人员往来的频繁程度来确定,可包括自行车库、教学、科研、办公、营业场所等。“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可包括地下仓储用房、库房、厨房、洗衣房(水洗部分除外)、桑拿、浴室换衣间以及超市、商店等处。

(问题十三)“连家店”(仅首层设有疏散口的、层数为1~3层的小开间连排门面房)的消火栓系统如何正确设置?

解析:消火栓的设置,应保证室内任何部位都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消火栓宜设置在公共部位。若消火栓设在“连家店”内部(门内侧),则该消火栓仅应供本店使用。

(问题十四)某多层住宅楼底层为单间式车库,其消火栓系统如何考虑?

解析:《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7.1.2.1条规定:“若总停车数超过5辆,则必须设置消火栓灭火系统”。消火栓可设置在底层单间式车库之间的墙或柱上,而消火栓的布置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都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问题十五)规范不要求设消火栓、但要求设自喷系统的建筑物,是否应补设消火栓?

解析:适用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某些建筑物,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此时一般应补设室内消火栓灭火系统。

(问题十六)《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5.2条要求消防给水竖向分区时,水泵接合器应分区设置。当水泵接合器高、低区合用一组时,是否能同时满足高、低区的供水要求呢?

解析: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5.2条规定及其条文说明执行:“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只有消防给水采用串联给水方式时,上区用水从下区水箱抽水供给,可仅在下区设水泵接合器”。也可采用一组水泵接合器分别向高低区消防管网供水,但应在向低区消防管网供水管上设减压阀组,此措施要经消防局同意。

(问题十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8.0.7条表中所列数据流速均很大,特别是DN80的管径负担32个喷头,DN100的管径负担64个喷头,其流量早已超出系统总流量,为何却只采用DN80或DN100管径呢?

解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强调了“作用面积”的概念:当火灾发生时,作用面积之外的喷头是不考虑喷水的(详见该规范第9.1.2条和第9.1.3条)。因此,尽管DN80管径负担了32个喷头,DN100管径负担了64个喷头,实际上它们是不可能同时喷水的。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节约工程造价。

(问题十八)住宅顶层为复式,而消火栓一般只设到复式下层,此时充实水柱是否应提高?消火栓泵扬程如何确定?

解析:(1)充实水柱不需提高,仍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6.2条取用。

(2)消火栓泵扬程,则应假设复式上层设有消火栓来计算;同时,屋顶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也应按复式上层设有消火栓考虑。

(问题十九)某一类住宅楼底部设有一到两层小商铺(每套均小于300m2),消防按纯住宅还是商住楼设计?小商铺内是否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解析:(1)此种情况按纯住宅设计消防设施,依据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2.0.17条。(2)此时的小商铺内,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依据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6.2条:“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问题二十)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5.1.4条,大于3000m2的商店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那么每间均小于300m2的小商铺,其多间联排的总面积若大于了3000m2,是否适合这条规范?

解析:此时要区分两种情况:①若此时的小商铺属于“商业网点”(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附录解释),则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②除①之外的情形,则须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问题二十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6.1条,消火栓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都应有两个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那么架空层及底层无住宅的入户大堂,也按此条执行吗?

解析:①架空层当作为管道转换空间时,可看作无可燃物的设备层,按《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7.4.6条规定,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②底层无住宅的入户大堂,并非无可燃物的楼层,故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都要有两个水枪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问题二十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5.1.1条中,无自动灭火系统的地下室允许最大面积为500m2。水泵房及制冷机房也按此条执行吗?

解析:①一类高层建筑应严格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6.1条﹑第7.6.2条执行。第7.6.1条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7.6.2条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②由于发生火灾时,地下建筑不易疏散,扑救困难,因此对于地下室防火分区,必须加以严格要求和控制。为此,当未设自动灭火系统时,水泵房、制冷机房的面积均必须控制在500m2以内。另应注意,若生活或消防水池为混凝土结构,则水池所占面积可不包括在内;而当生活水池为不锈钢结构时,由于其周围要留出检修通道,则生活水池所占面积应包括在内。

(问题二十三)消火栓系统在什么情况下需设泄压阀?泄压压力值为多少?

解析:(1)①当采用“流量—扬程”曲线较陡的普通消防泵时,由于在初期灭火或自检运行时为小流量供水,容易产生超压现象,故为保证使用安全,应设置泄压阀。

②当采用“流量—扬程”曲线很平坦的消防专用泵——切线泵,由于泵流量在“从零到所需最大流量”范围内变化时,其扬程变化在5%以内,故解决了供水过程中的压力波动和小流量时的超压问题,此时可不设置泄压阀。但由于甲方或施工单位考虑造价因素,在定货时经常将设计的切线泵改为普通消防泵,因此,在设计为切线泵的图纸上,仍需特别注明:“若定货时将切线泵改为普通消防泵,则普通消防泵出水管上应增加泄压阀等一套设施,以保证系统安全”。

(2)泄压阀阀后压力设定值,一般比普通消防泵设计工况下的扬程高5~10m。

(问题二十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7.1.8条,净高大于800mm的、存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应设自喷系统。而据了解,吊顶内电气(含强、弱电)管线密布。怎么处理?

解析:净高大于800mm的吊顶,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保护。

解析:首先应跟电气、暖通、建筑等专业充分沟通。对于净高大于800mm的吊顶,当可确保吊顶内无可燃物时,可不设置喷头保护;反之,则应设置。

(问题二十五)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6.6.1条规定,燃油燃气的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它是指普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还是指水喷雾灭火系统?此外,能否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有设计直接将自动喷淋水管伸入到发电机房内进行灭火,妥否?

解析:(1)根据《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规定,燃油燃气锅炉房可采用普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而采用水灭火系统时,柴油发电机房只能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保护,因为普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保护闪点高于60℃的液体火灾和电气火灾。

(2)当然,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也可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

(3)“直接将自动喷淋水管伸入到发电机房内进行灭火”,此举欠妥,应予纠正。

(问题二十六)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内的户内设不设喷淋系统?是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还是执行《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

解析:《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第9.6.2条规定: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它没有具体说明应在哪些部位设置喷淋系统。具体设置位置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6.1条及第7.6.2条执行。第7.6.1条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7.6.2条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问题二十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6.5.2条中的末端试水装置和阀门,如何选择?

解析:国标图集《末端试水装置安装图》04S206表达已很明确,请按此图选用即可。阀门应选用球阀。

(问题二十八)防烟楼梯间单独前室的消火栓,能否穿越消防电梯前室参与灭火?

解析:《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5.4.2条规定:“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消防龙带若穿越防火门,将导致防火门不能完整关闭,因此会影响到防烟楼梯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防烟效果。所以,设在防烟楼梯间单独前室的消火栓,不应穿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防火门、再穿越消防电梯前室参与灭火。

(问题二十九)多层商业建筑首层防火分区面积,在安装喷淋系统后可达10000m2。如喷头数超过800个,可否只设一个报警阀?

解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6.2.3条的条文说明,规定了一个报警阀组所控制的喷头数。这一是为了保证维修时,系统的关停部分不致过大;二是为了提高系统的可靠性。所以,当安装喷淋系统场所面积高达10000m2,而喷头数超过800个时,宜设两个报警阀。若不具备设置二个报警阀的条件而打算只设一个报警阀时,须经消防主管部门认可。

(问题三十)进深4~4.2m,净宽3.8~4.0m的商铺,可否只在商铺中间设置一排喷淋喷头?

解析:可以只在商铺中间设置一排喷头,但喷水强度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表5.0.1的规定。与此同时,最好征得消防主管部门许可。

(问题三十一)双出口消火栓可否使用?

解析:设计中不建议使用双出口消火栓,并禁止使用单阀型双出口消火栓。下列情况可采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

1)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3条条文说明:建筑物的最上一层。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2条规定的十八层及以下的单元式和塔式住宅,可有条件地使用双出口消火栓。

3)条形建筑的尽端(参见《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第7.1.4.2.13条)。但仍要征得消防主管部门许可。

(问题三十二)建筑灭火器是否应设计、计算,并在图中绘制出来?

解析: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1.0.3条规定执行:“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消防工程设计的内容,并应在工程设计图上注明。”

(问题三十四)建筑“商业服务网点”所说的300m2,说的是所有网点的总面积,还是单套网点的面积?

解析: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2.0.14条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2.0.17条,应为某一商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含上下二层),只是该用房,应采用耐火等级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等级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其它房间完全分隔。

(问题三十五)国家“公消[2007]226号”文规定:“……为了贯彻落实该标准要求,大力推动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火灾隐患的整治,同时汲取近年来特别是今年几起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做好消防监督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高层民用建筑中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生产和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配电室等,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应设气体灭火系统”。如何理解?

解析:对于“三合一”之外的高层民用建筑物的配电室,是否也都应设气体灭火系统,“公消[2007]226号”文件未予以十分明确。本市约定如下:高层民用建筑中的配电室均应设气体灭火系统。

(问题三十六)《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6.1.1条和第6.1.3条的关系如何?

解析:该规范第6.1.1条规定:“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该规范第6.1.3条规定:“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m2时,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该规范第6.1.3条规定了住宅楼灭火器的配置标准,即住宅楼每层公共部位的建筑面积,每增加100m2,需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可倾向认为:此时还需同时满足规范第6.1.1条,即经计算后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少于2具的,应至少配置2具,它俩可起到相互备用的作用(即使1具失效,另1具仍可正常使用)。

(问题三十九)首层向外开门的设备房,是否要设两股消火栓水流保护?

解析: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6.1条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3条的要求,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首层向外开门的设备房也不应例外。

(问题四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6.3条规定,相应的旅馆客房应设喷淋,那么该规格的集体宿舍是否也设喷淋?

解析: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3节条文说明:集体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内消防给水设计,要按公共建筑的要求进行。因此,高层集体宿舍的自动喷淋设计,亦应按照公共建筑的相关要求执行。

(问题四十二)关于消防立管双向供水,《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1条跟第7.4.2条是否有矛盾?

解析:《高规》第7.4.1条规定:“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网的进水管和区域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或引入管应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高规》第7.4.2条规定:“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以下情况,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2)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的塔式住宅”。《高规》第7.4.2条规定了消防竖管的布置原则,及其最小直径。对于第7.4.2.1条和第7.4.2.2条的两种特殊情况作出了特别规定,但依此规定,布置一根消防竖管时,仍应从水平环状管上接出,并保证该水平环状管的引入管不少于两根。

(问题四十三)稳高压消防系统是否一定要设消防水箱?设置气压罐的同时,还应设重力自流消防水箱吗?

解析:对于室内消火栓系统: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4条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7条,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

对于自动喷淋系统:稳高压消防系统在条件受限时,可不设消防水箱。但应满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10.3.2条规定:“不设高位消防水箱的建筑,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10min用水量来确定。

(问题四十五)一个消防栓管网向两层供水时,环中两阀之间可保证上层和下层的消火栓都不超过五个,这是否符合规定?

解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2.6条规定:“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对于单层厂房(仓库)和公共建筑,检修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即《建规》GB50016-2006对于检修停用的消火栓总数限制为5个,而不是一层中可停用5个。因此,对于多层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建议遵循“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一根,但设置的竖管超过3根时,可关闭2根”的原则。

(问题四十六)设在非高层建筑物屋顶上的消防水箱,是否要设增压设施?

解析:①《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8.4.4.1条规定: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应设在建筑物最高部位。因为该规范对于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并无规定,故多层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不需设增压设施。

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10.3.1条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因此,当屋顶水箱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增压设施。

(问题四十七)汽车库应按什么火灾和级别,来设置建筑灭火器?

解析:《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附录c中,将汽车库列入“中危险级”,汽车库的火灾种类应为A、B两类,因此在配置灭火器时,应选择可同时适用A、B两类的干粉灭火器。

具体计算时,应执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5.2.2条和第6.2.2条。

(问题五十)某四星级宾馆,中央空调,客房六层,大堂两层。大堂中厅净高超过8m,如何设置自动喷淋系统呢?只在其它地方设,而中厅顶部不设,可否?

解析:高度未超过12m的大空间,可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5.01A执行;超过12m的大空间,可参考广东省标准《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BJ15-34-2004执行。

(问题五十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10.2.1条:自动喷水系统单独设泵,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7.4.3条允许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系统合并,是否能将喷淋和消火栓系统的泵合并?且因同时发生火灾的机率很小,是否能将喷淋和喷雾系统的泵合并?

解析:(1)除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外,建议自动喷水系统单独设泵。若将喷淋和消火栓系统的泵合并设置,须事先征得消防主管部门同意。

(2)喷淋和喷雾系统的泵可以合并设置。

(问题五十九)某三层综合楼(一半为办公,一半为员工宿舍),体积不大于10000m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3.1条第四款之规定,该楼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而根据该规范第8.4.2条,似乎应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究竟谁对?

解析: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1条,此楼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第8.4.2条主要是讲如何具体设置。

解析: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3.1条主要是讲,何时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根据第8.3.1条,此工程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②该规范第8.4.2条主要是讲,如何具体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二者并不矛盾、。

(问题六十)普通住宅小区一层设置的棋牌室、乒乓球室等,是否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否应设喷淋系统?

解析: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4.1.5A条的说法,“棋牌室”、“乒乓球室”等不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1)当棋牌室、乒乓球室等位于高层建筑内时,是否设喷淋系统,应按《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7.6.1条~第7.6.3条执行。2)多层住宅小区内的“棋牌室”、“乒乓球室”等,可不设喷淋系统。

(问题六十一)厂区宿舍一层设置的棋牌室、乒乓球室等,是否应设喷淋系统?

解析:厂区宿舍,首先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3条文说明解释规定:室内消防给水设计要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进行。1)非高层的厂区宿舍是否设喷淋系统,应按《建规》GB50016-2006第8.5.1条执行;2)高层厂区宿舍是否设喷淋系统,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6.1条~第7.6.3条执行。

(问题六十二)《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中,自动喷淋末端试水装置的压力表装在球阀的前面,而在《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第6.5.2条文说明的示意图中,压力表是在球阀的后面,请问以哪个为准?

解析: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第5.3.2.4条规定,自动喷淋末端试水装置的压力表也是装在球阀的前面。压力表若安装在球阀的后面,则无法检查最不利点自动喷淋末端静水压。

解析: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第5.3.2.4条规定,自动喷淋末端试水装置的压力表应装在球阀的前面。压力表若安装在球阀后面,则无法检查最不利点的自动喷淋末端静水压。

(问题六十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第8.1.6条规定:住宅宜设置灭火器或轻便消防水龙。这里“轻便消防水龙”指的是什么?设计中怎么处理?

解析:(1)轻便消防水龙:在自来水管路上使用的由专用消防接口、水带及水枪组成的一种小型简便的喷水灭火设备。

(2)设计时,轻便消防水龙可设置于适宜场合的水龙头的上方200mm处。箱子尺寸400x300x95mm,设有与水龙头接驳的专用接口。轻便消防水龙安装在自来水管路上使用,额定工作压力为0.25Mpa。

(问题十九)室内泳池作消防水池时,应采取什么措施来供消防泵吸水?若利用吸水口,怎样与泳池连通,如何躲避泳池四周围的管沟?若利用回水管,如何保证双路吸水?

解析:(1)当采用室内泳池作消防水池时,在消防水泵房内应设水泵吸水池。泳池水先进入该水泵吸水池,而消防泵通过该吸水池向管网供水。

(2)采用游泳池做消防储水池的,应具备二个及以上的游泳池,共同储存消防用水。同时,二个游泳池回水管,可共同向消防泵房供水(如此设置,也正好满足了消防水池分二格设置的要求)。

(3)上述设计方案须经消防主管部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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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排水设计常见疑难问题解析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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