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分包的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的必要性。
尽管建筑工程分包活动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探索对建筑工程分包市场的科学管理却是近年的事。市场失灵的情形,在建筑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也毫不例外的存在着:违法分包、非法转包、非法挂靠等行为的存在,牺牲了工程质量,破坏了施工安全,侵害了社会利益;低素质劳动力的进入,也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隐患;现实中,承发包双方之间不平等的情况大量存在,分包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损害;甚至总分包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腐败……,建筑工程分包市场的日益发展也同时呼唤着规范的行政管理。
2.监督管理的思路。
总体思路应当体现在以下环节:
第一,建筑工程分包市场主体的准入由合格的市场主体组成。
第二,市场主体之间应当有交易行为的规范(内在地包含:交易行为/分包的对象应当为法律所允许)合格的市场行为。
第三,不规范的建筑工程分包交易行为应当得到建筑市场的查处及时地整合。
第四,前两个环节的结果直接反馈到市场主体的准入环节。
这是一个管理的闭合环。在这个闭合环中,监督管理部门还可以充分发挥引导和服务的职责。对于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而言,建筑工程分包市场秩序的形成和维护,正是在无数闭合环周而复始的辩证运动中实现的。
3.监督管理主体的确定。
对建筑工程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是典型的行政性管理活动。目前,全国统一的建筑工程分包监督管理的体制尚未形成。因此,这里讨论的监督管理的主体问题应当从属于地方建筑管理体制的问题。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情况确定建筑工程分包监督管理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