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时限内行使诉权
由于《司法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权利,如果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又不愿起诉发包人的,实际施工人要及时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会失去其应有的权利。《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有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但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实际施工人如果也想利用优先受偿权来追讨工程款,那么就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3、实际施工人在提起诉讼前,要提供工程质量合格的依据。《司法解释》生效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成为支付工程款的关键依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由于多数实际施工人是通过转包获得工程的,转包合同是无效的,那么是否能按无效合同结算工程款,就要看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了。另外,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后,被发包人反诉质量问题的,实际施工人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