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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几点思考

      现代社会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合同社会。一个企业的经营与合同管理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必须重视合同及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我们不仅要重视合同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

  本文围绕近年来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一些治理对策,目的是让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合同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合同管理的主要问题

  一、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1.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

  2.合同文字不严谨。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产生歧义,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training.mypm.net

  3.合同条款挂一漏万。有些合同只讲好话,不讲丑话,不懂得签合同应当遵循“先小人后君子”的原则,在合同中看不到如何惩处违约行为的条款。

  4.只有从合同而没有主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等;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

  二、合同履行阶段的问题

        1. 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问题在于不少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能够更好地履行。

  2.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等)没有发出。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建筑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方法,可惜这一点往往被忽视。

  3.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建筑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4.应当追究的却过了诉讼时效。建筑行业被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普遍,有些拖欠没有及时诉诸法律,当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

  5.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筑公司本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却没有行使。

  问题分析及探究

一、历史根源在计划经济时期,建筑施工任务是上级下达的,是按地域分工承担施工任务的,是按照财政拨款(加上部分企业自筹资金)结算的。建筑施工企业只管生产,无须讲经营,更不讲什么效益。因此也就不存在什么合同管理了。

  20世纪80年代初期,建筑业开始进行改革。建筑业的广大从业人员开始接触合同,但由于处在起步阶段,当时的合同是很不规范的。一项工程辛辛苦苦赢得的一点利润,到头来由于合同的漏洞化为乌有。

  二、认识根源建筑业不少从业人员对市场与合同、合同与合同管理两对关系缺乏认识。首先,对市场与合同的关系缺乏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一方面市场的运作需要合同;另一方面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市场为前提。其次,对合同与合同管理的关系缺乏认识。合同管理的问题大多数产生在中期和后期履行阶段,但这并不是说,前期阶段就没有问题。前期阶段所出现的问题,多数是由于急于签订合同而过于草率造成的。

  三、法律根源《经济合同法》在1981年12月才出台。1993年修改了《经济合同法》,但并没有消除合同法与有关法规相互冲突的现象。由此可见,我国的合同法律是滞后的。

  解决合同问题的主要对策

  一、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又是当前的迫切需要。

  1.挑选优秀人才。企业领导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本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把优秀人才放在这个岗位上。

  2.组织好在职学习。可根据企业与市场的实际,组织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在职学习,方式方法可以多种多样。项目管理论坛

  3.建立岗位责任制。对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他们的责、权、利,建立竞争机制,对有贡献的合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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