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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建筑物应进行沉降观测?

地基设计是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这一原则,为了确保地基变形控制在允许范围内,下列建筑物均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变形观测: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2. 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3. 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

4. 加层、扩建、抗震加固的建筑物,荷载增加较多时;

5. 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6. 受邻近地铁隧道等地下工程施工影响的建筑物;

7. 周边或内部有堆载的建筑物,可能产生较大附加沉降时;

8. 采用新型地基处理或桩基施工工法、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筑物。

在原有建筑物旁和在地铁、地下隧道、重要地下管道上或旁边新建的建筑物,当新建建筑物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时,为保证建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应进行沉降变形观测。

建筑物沉降变形的实测资料是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查的重要依据,故应加强长期观测直到沉降达到稳定标准。

建筑物沉降变形的实测资料为积累建筑物沉降经验、进行工程反分析提供基础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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