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优化服务九条措施(暂行)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建设工程管 理条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 51 号) 《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建科规【2020 】5 号印发 )和《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等文件 规定, 制定实施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优化服务九条措施。
一、推进消防验收问题源头化解
(一)加强消防设计监督指导。定期总结消防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消防设计典型问题,提出消防设计指导意见和要求,进一步 提高消防设 计水平, 将部分消防验收问题在工程设计阶段化解。
(二)实行消防设计专项会审制度。指导建设单位建立消防设计专项会审制度,在工程施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消防设计单 位向施工、监理单位说明消防设计意图, 解释消防设计文件。
二、加强消防施工过程监督服务
(三)加强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将消防施工质量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内容,发 现质量问题及时通知并指导监督整改, 实现问题过程化解;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工程质量责任主 体落实消防查 验责任情况一并进行监督。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及问题整改情况, 作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优化消防验收流程
(四)简化资料压缩时限。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时,提交符合要求的竣工图纸电子文件的,不再提交纸质图纸。工程竣工档案验收需要提交纸质竣工图纸的,由验收机构在验收合格的纸质竣工图纸上盖章确认。将消防验收承诺办理时限压缩为 7 个工作日,建设工程实行联合验收的,按联合验收规定办理。
(五)实行标准化现场评定。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细化制定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指标清单,实行标准化现场评定,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行为,提高现场抽样检查、 测量、测试效率。
(六)一个项目一口办理。同时申请验收的一个建设项目存在需要两个部门分别办理的消防验收建筑单体和备案抽查建筑单体的,建设单位可以向负责消防验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一口办理。
(七)实施局部消防验收。对大型工程形成独立使用功能、
确需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符合《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第7.0.2 条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组织局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以申请局部消防验收。经验收部门资料审查、现场核实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四、实行“照图验收”
(八)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原则上不再重复校验设计文件,以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意见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为依据,开展工
程验收评定。
五、实行首次验收问题容错整改
(九)建设工程首次申请消防验收,初次现场评定不合格的, 建设单位可以自查 整改, 并在法定验收时限届满 3 个工作日前申请复验一次, 验收部门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验,根 据复验结果做出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验的,依法做出 验收不合格意见。实行首次验收问题容错整改的项目, 办理时限不再适用承诺办理时限的规定;初次现场评定发现的不合格问题 复验合格的,不予记录不良信用信息、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 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