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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期间建筑沉降观测相关要求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8-2016

3.1.1 下列建筑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2 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3 加层、扩建建筑或处理地基上的建筑。

4 受邻近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

5 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筑。

6 大型城市基础设施。

7 体型狭长且地基土变化明显的建筑。

3.1.2 建筑在施工期间的变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各类建筑,应进行沉降观测,宜进行场地沉降观测、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和斜坡位移观测。

2 对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及其支护结构变形观测和周边环境变形观测;对一级基坑,应进行基坑回弹观测。

3 对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应进行倾斜观测。

4 当建筑出现裂缝时,应进行裂缝观测。

5 建筑施工需要时,应进行其他类型的变形观测。

沉降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对民用建筑,沉降监测点宜布设在下列位置:

1)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m~20m处或每隔2根~3根柱基上;

2)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和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建筑裂缝、后浇带两侧、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4)对宽度大于或等于15m、宽度虽小于15m但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湿陷性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6)框架结构及钢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

7)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9)超高层建筑或大型网架结构的每个大型结构柱监测点数不宜少于2个,且应设置在对称位置。

7.1.5 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施工阶段的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

2)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荷载增加情况确定。民用高层建筑宜每加高2层~3层观测1次,工业建筑宜按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观测。若建筑施工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1次;

3)施工过程中若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1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月~3月观测1次。

2 建筑运营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确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次~4次,第二年观测2次~3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次,至沉降达到稳定状态或满足观测要求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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