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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流域规划编制时水资源供需分析与评价要求

 1、江河流域规划,应在分析流域水资源特性的基础上,结合流域社会经济发展计划,预测不同水平年流域水资源供、需水量,并进行供需分析,提出缓解主要缺水地区和城市水资源供需矛盾的途径。

  2、流域水资源供需分析宜分区进行。区域划分应以流域、水系为主,同时兼顾供需水系统与行政区划。对水资源贫乏、需水量大、供需矛盾突出的,分区宜小些。
  3、水资源供需分析与评价,应按现状基准年和近期、远期两个水平年进行。基准年与不同水平年均应分别研究丰、平、枯水等不同年型的水量及其相应的水质。现状基准年是预测和评价近、远期水资源供需情况的基础,可选用规划编制期内资料较完整又具有代表性的某一年份。
  4、流域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可根据实测和调查资料分析推算。地表水和地下水计算中的重复部分应予扣除;人类活动对水资源影响显著的,应估算其影响程度,并对天然水资源量进行调整修正。
  5、可供水量应在现状实际供水量的基础上,结合考虑现有工程供水力可能的增减变化和规划新建、配套、扩建工程项目可能增供的水量,并应充分注意水质与水资源的重复利用。
  6、需水量宜分部门调查、预测。预测时应注意在核实现状实际用水的基础上,研究节水措施和科技进步对未来用水的影响以及水资源紧缺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力求使预测成果能较好地符合实际发展情况。缺水严重地区还应从宏观上对区域经济增长的总趋势、速度及产业结构等的合理性进行必要的论证。
  预测的需水量,应包括维护河道、河口稳定和维持改善生态与环境的水量。
  7、水资源供需分析应以分区供需水量的预测为基础,按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分别对不同水平年和不同保证率相对应的水资源进行合理调配,综合平衡。对缺水地区,应针对缺水性质与程度,提出缓解缺水矛盾的对策和措施。
  8、分析结果,当流域水资源有一定余裕时,可研究向邻近缺水地区实施调水的可能性。
  当流域水资源不足,且缺水量难以在本流域调剂解决时,可根据邻近河流的水资源情况和引水条件,研究跨流域调水。
  跨流域调水量,应根据调出流域可调水量和调入流域缺水量,结合调水工程的技术、经济特性,综合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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