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日期:2025-04-09 答复时间:2025-04-15 答复部门:水资源管理司
咨询内容
A公司为合法持有取水证的洗煤厂,现将洗煤厂出售给B公司,B公司持与A公司签订的《公司收购协议》、《关于取水许可证过户的补充协议》、变更申请表及双方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等资料,是否可以将取水证取水权人名称变更为B公司。(收购协议明确将动产、不动产等所有资产手续出售给B公司,且补充协议明确双方配合将取水证过户到B公司,取水项目未发生任何变化,取水许可证附表1中取水项目名称仍然为A公司120万t/a洗煤异地改造项目不变),审批部门如此变更是否合适?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所咨询情形为取水权人发生变化而非仅取水权人名称变化,应重新开展水资源论证,申领取水许可证,可结合实际简化水资源论证形式,具体请咨询当地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