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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期之前,这种情况能否可以批准延续?

留言日期:2025-04-04 答复时间:2025-04-14 答复部门:水资源管理司
咨询内容

 您好部领导:
      有两个问题请教,一是用水单位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前提交了延续取水申请并提交了部分申请材料,又于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期之后提交了剩余部分申请材料,但是剩余这部分材料的整理生成日期是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期之前,这种情况能否可以批准延续。二是如果剩余这部分申请材料中有的材料是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后的整理生成的,这种情况下这些申请材料能否予以受理并办理延续申请。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具体请咨询当地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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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期之前,这种情况能否可以批准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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