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地下水管理条例》的要求:“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限制开采区内是否能进行水权交易或进行取水户新增不增加总取用水量。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公众咨询
留言日期:2025-05-15 答复时间:2025-05-26 答复部门:水资源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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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联合自然资源部印发《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应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地下水保护及超采治理要求,制定地下水取水量削减方案。为保障民生需求和支撑高质量发展或者对用水有特殊要求确需取用地下水的新建项目,许可水量或用水指标应通过核减其他取水户地下水取水量或通过用水权交易获得。另外,《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明确,“不具备监测计量条件的,造成或加剧水资源超载的,挤占居民生活用水、基本生态用水和农田灌溉合理用水的,以及用水效率不符合用水定额管理要求的,不得开展用水权交易”。具体请咨询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