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期间未见地下水,可否不提供抗浮设防水位建议值? 答:不可以。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7.3.2条第1款规定:对基础、地下结构物和挡土墙,应考虑在最不利组合情况下,地下水对结构物的上浮作用;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 72-2017的第2.1.6条明确了抗浮设防水位的定义:为满足地下结构抗浮设防安全及抗浮设计技术经济合理的需要,根据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长期观测资料和地区经验,预测地下结构在施工期间和使用年限内可能遭遇到的地下水最高水位,用于设计按静水压力计算作用于地下结构基底的最大浮力。 《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 476-2019的第2.1.12条对抗浮设防水位的定义是:建筑工程在施工期和使用期内满足抗浮设防标准时可能遭遇的地下水最高水位,或建筑工程在施工期和使用期内满足抗浮设防标准最不利工况组合时地下结构底板底面上可能受到的最大浮力按静态折算的地下水水位。 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浮勘察标准》DB11/T 2241-2024的第2.1.1条明确指出抗浮设防水位是指:抗浮评价计算所需要的、保证抗浮设防安全和经济合理的场地地下水设计水位。 小结:抗浮设防水位不是实测水位,是预测地下结构在施工期间和使用年限内可能遭遇到的地下水最高水位。因此,在勘探孔深度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的前提下,无论勘察期间是否遇到地下水,只要涉及抗浮稳定性问题,勘察成果均应提供抗浮设防水位建议值。 (由中勘三佳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郭书泰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