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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单学习——条款语气更增强了

新清单规范部分强制性条文语气增强。部分强制性条文由08版清单规范的“应”变为13版清单规范的“必须”,这些改变增强了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 

下面来分析“必须”与“应”的区别: 

“必须”与“应”是有区别的。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程度不同。 

“必须”具有无条件性,即不论主体的意愿如何,客观上必然要求主体去实施某种行为、实现某种结果,因而“必须”是无条件义务性法律规范(即强义务)。 

而“应”则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一般要求,因此允许在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例外和特殊情况存在(弱义务)。 

第二、性质不同。 

“必须”形式的法律规范是表现出客观上的必然性,不能不这样、由不得行为人自由裁量和主观上的选择,因而这种指向是客观现实的、排他性的。 

“应”形式的法律规范表现出立法者的指向是引导性的,符合立法者要求的价值标准。 

第三、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 

“必须”属于无条件义务性规范(强义务),必须一律强制执行,不得有任何托辞或借口,不得不依照规范的要求去实行,一旦违反,即必遭制裁。 

“应”属于有条件义务性规范(弱义务),因而一般来说没有相对应的法律后果。 

2013年清单学习——强制性条款具体内容对比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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