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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暂列金额的实操问题

1、暂列金额

 定义: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列金额”是对“03规范”中“预留金”的更名,包括以下含义:

1.暂列金额的性质: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

2.暂列金额的用途:由发包人用于在施工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以及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各种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的费用。

与“03规范”简单定义为“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相比,“08规范”的定义更全面、更实际、更具操作性。同时,该定义也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是一致的。

 2、暂估价

 定义: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暂估价”为08清单新增术语,是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采用这一种价格形式,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一致,同时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以上是暂列金额的名词解释,下面展示问题:

1、暂列金额是参考用的吗?投标时用填暂列金额吗?许多专家给出了肯定的回答,下面咱们看一下名词解释,“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如果合同中出现了类似参考性的意思,这份合同的此项条款还有意义吗?投标时不填暂列金额,合同是完整的吗?

2、暂列金额比例多大?纵观暂列金额,没有一条提到比例问题,没提出就是可以操作,确定计价方式和计量方式,把工程造价100%定义为暂列金额不可以吗?房地产商很多不是这么操作吗。

有人说我投的是政府标,如果是个锅炉房,装修清单项目6W元,设备暂列30W违反招标法吗?

3、结算金额超过了暂列金额价格很多,由谁负责?看182个字的名词解释,满篇只出现过一个法律主体,你说找谁负责?预算人员常抱怨自己工资2000元太低,如果还是这水平,给个1500元就不少了。

4、暂列金额投标时取不取费?暂列金额“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也就是说暂列金额将来要按清单分部分项据实结算,在投标期你认为这个价高点好,还是低点好?

5、结算金额大大超过暂列金额,审计不给超出部分的结算款怎么办?

1.暂列金额的性质: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

再仔细看清这条性质里的法律主体,你把他们送上法院,还怕钱要不回来吗?

这5条问题其实都是单项选择,暂列金额的真正的操作其实承包方起着重要作用,下面是个人对暂列金额下的定义:

1、暂列金额是发包方的投资成本,决不是简单的造价参考:发包人虽然有权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但发包方毕竟不是专业施工方,对成本的掌控无法达到专业水平,这就要求施工方在花这笔钱时替发包方起到参谋作用。

2、暂列金额是特殊的变更:做施工的都熟悉变更,更熟知如何操作,但暂列金额不同一般的变更,它虽然最后要以变更形式反映出来,但不同于变更的地方是一般变更没有预知性,只有发生了或发现了才提出办理,而斩列金额开始就知道要发生的,与之相对应的费用也是相对确认的。只是条件未成熟,甲乙双方投标时暂时无法操作。

3、承包方有义务参与暂列金额的方案制定:参与暂列金额的方案制定一方面体现承包方的专业水平,另一方面体现出承包方的责任感,成功的将施工成本控制在暂列金额的范围内,对发包方而言,比拿施工方一个红包要踏实许多,对施工方而言,成功的方案可以让结算变得异常顺利,这比干完活3年拿不到钱甚至上法院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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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暂列金额的实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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