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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费组成(按造价形成)

  为深化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住建部和财政部2013年联合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文件(建标[2013]44号)。该费用项目组成是房建、市政、公路、水利、电力等各类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编制和划分的关键依据,是工程预结算、招投标、造价鉴定和造价师考试必知必会的重要内容,今天按造价形成划分来说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按造价形成划分】

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工程造价形成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

1.专业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划分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各类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划分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桩基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等。

各类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见现行国家或行业计量规范。

(二)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内容包括:

    1.安全文明施工费

①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②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③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④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

2.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3.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

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6.工程定位复测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和复测工作的费用。

7.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是指工程在沙漠或其边缘地区、高海拔、高寒、原始森林等特殊地区施工增加的费用。

8.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9.脚手架工程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以及脚手架购置费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措施项目及其包含的内容详见各类专业工程的现行国家或行业计量规范。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完成建设单位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所需的费用。

3.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四)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包括:

1.社会保险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生育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5)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工程排污费:是指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

(五)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原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即按上述造价形成划分方式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投标报价,相关条款规定如下:

3.1.1 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3.1.2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3.1.4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5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3.1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4.3.2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4.4.1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暂列金额;

2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 计日工; 

4 总承包服务费。

4.4.2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4.3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4.4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和数量。

4.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工程排污费;

2 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3 住房公积金;

4 工伤保险。

4.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增值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3 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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