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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可以认定为串通招标?

问:某汽车维修项目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A公司的监事郭某占该公司70%的股份,同时郭某系投标人B公司的监事且占55%的股份,投标人C公司租赁B公司的汽车修理场所营业。请问上述情形是否能够认定A、B、C三家投标人串通投标?

答:不能直接认定上述三家公司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了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和视为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本项目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情形,不属于法定的串标和视为串标情形,不能直接认定A、B、C三家单位串通投标。

但需要说明的是:本例出现的情形确实有点蹊跷,建议评审专家对这几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仔细甄别,查实是否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中所述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报价呈规律性差异、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等异常现象,以确定是否串通投标。

分包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

问:请问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中标项目中的部分专业工程(非暂估价工程)进行分包,分包项目达到400万元以上的,需要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吗?

答:不需要。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针对建设单位的要求,不是对施工单位的要求。该分包项目已经经过招标竞争了,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被认定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被认定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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