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价即“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合同价”。投标价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以及计价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施工组织设计,按照企业工程施工定额或参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信息,完成招标方工程量清单所列全部项目内容的全额费用,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的投标报价行为。
投标价的确定原则和对投标价编制依据的要求是自主报价,自主报价是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基础,充分体现了企业间的经济实力、技术能力、装备条件和管理水平。没有自主报价,就无以形成竞争格局,《招标投标法》倡导的竞争性目的也就无以体现。但是,自主报价也必须遵守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必须贯彻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和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
(二)报价不得低于企业成本;
(三)各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消耗量定额》、《工程价目表》,仅供各投标企业编制投标报价时参考。
所以,投标报价是企业实力的展现,是投标人依据企业内部定额编制,与投标人的人工、机械、材料及管理水平、施工工艺直接相关,并承担合同约定的风险内容及幅度内自主报价的风险。可以说,它是投标人对建设项目的心理价位,也是和招标控制价相对应的下限价位,它体现了企业的先进管理水平,其报价按市场机制形成,和以前依据相关定额(社会平均价)作为报价依据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必须明确的一点是,投标价是签订合同的价格依据,但它和评标价还是有区别的,签约合同价必须与投标报价保持一致。
(1)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包括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按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时依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在招投标过程中,当出现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投标人应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当施工中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应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时;工程价款不做调整。
(2)措施项目费
1)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并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由于各投标人拥有的施工装备、技术水平和采用的施工方法有所差异,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确定的,没有考虑不同投标人的“个性”,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自身编制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措施项目,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进行调整。投标人根据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调整和确定的措施项目应通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
2)措施项目费的计算包括:
①措施项目的内容应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②措施项目费的计价方式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综合单价方式报价.其余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方式报价;
(3)其他项目费
投标人对其他项目费投标报价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1)暂列金额应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
2)暂估价不得变动和更改;暂估价中的材料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应按照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估算的数量,自主确定各项综合单价并计算费用;
(4)规费和税金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规费和税金的计取标准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的,具有强制性。投标人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者,不能改变,更不能制定,而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5)投标总价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相一致,即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