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干货:招投标的157个重要时间点
14日
44、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满后14天 ,订合同后5日内。
45、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师。
46、承包人在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报告工程师。
47、进度款: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48、承包人收到结算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移交发包人。
49、质量保证期满14天内,退还保修金。
50、变更事件发生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7日内确认。无理由确认时,自报告后14天后自行生效。
51、接收证:达到基本竣工要求后,在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申请颁发工程接收证。工程师在此申请后28天内,颁发。
15日
52、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5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54、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55、拆除工程在施工15日前进行备案。
56、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57、劳动仲裁裁决的起诉期: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8、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9、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60、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受诉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61、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2、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