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一般需要送审以下资料: 1、政府批文 1)立项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方案联合审查有关文件等)。 2)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或资金安排文件。 3)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文件或相关批复文件。 2、初步设计文件 1)初步设计技术评审报告、专家对建设单位采纳意见的确认文件(含评审过程中有关意见文件)。 2)初步设计图纸(按初设评审意见修改后版本及其电子文档CAD版及PDF版) 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3、概算文件 1)初步设计概算书。 2)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分析(超出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指标的,需进行专项说明)。 3)工程量计算书。 4)暂估价项目的费用说明及依据。 5)非常规费用开项说明(说明理由、具体工作内容、费用组成)。 6)提供初设概算与可研批复金额对比表。 7)分次送审说明及相关部门同意分次送审文件。 8)送审金额超出批复估算的分析。 9)项目主管部门对送审金额超出批复估算情况的确认(项目主管部门应说明超出的原因及资金来源)。 10)承诺书。 4、其他相关文件 1)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档次、技术参数指标要求说明及(或)价格采用依据。 2)所有资料电子文件光盘。 3)复杂施工工艺方案、特殊的施工组织方案文件及(或)专家论证意见。 4)征地拆迁费用的相关资料。(如有,另附) 5)其它与工程概算费用相关的资料。 《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调整概算一般需要报审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复文件。 2.原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含概算)、原批复初步设计概算书。 3.调整概算书(附调整概算情况说明、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 4.需调整费用部分的工程量计算书。 5.与调整概算有关的价格上涨依据(如有)。 6.与调整概算有关的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材料(如有)。 7.与调整概算有关的经批复的设计变更、变更预算审核文件。 8.需调整费用部分的经评审修订后的施工图纸或初步设计图纸(含相关设计依据文件) 9.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合同结算批复文件(如有)。